《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是于1963年12月13日签订的宣言。
大会,
鉴于人类进入外层空间展现的宏伟前途,而深受鼓舞,
确认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进展,关系着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深信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人类造福,各国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均能受益,
希望对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科学和法律方面的广泛国际合作,做出贡献,
深信这种合作有助于促进相互了解,加强各国之间和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关系,
回顾了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三日联大(二届)第一一○号决议,曾谴责企图煽动或鼓励任何威胁与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宣传,该决议也适用于外层空间,
考虑到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大会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十六届)第一七二一号决议及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十七届)第一八。二号决议,
现郑重宣告,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天体。
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其他任何方法,据为一国所有。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增进国际合作与了解。
5.各国对本国(不管是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在外层空间的活动,以及对保证本国的活动遵守本宣言所规定的原则,均负有国际责任。非政府部门在外层空间的活动,需经本国批准与经常监督。国际组织在外层空间从事活动时,应由该国际组织及其各成员国承担遵守本宣言所规定原则的责任。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各国在外层空间进行各种活动,应妥善考虑其他国家的相应利益。一国若有理由认为该国(或该国的国民)计划在外层空间进行的活动或试验,会对其他国家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产生妨碍时,应在进行这种活动和试验之前,进行适当的国际磋商。一国若有理由认为,另一国计划在外层空间进行的活动或试验,会妨碍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时,可要求对这种活动或试验进行磋商。
7.凡登记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的国家,对该实体及所载人员在外层空间期间,仍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不因其通过外层空间或返回地球,而受影响。这些实体或组成部分若在登记国国境以外被发现,应送还登记国。但在送还之前,根据要求,登记国应提出证明资料。
8.向外层空间发射实体的国家或向外层空间发射实体的发起国家,以及被利用其国土或设施向外层空间发射实体的国家。对所发射的实体或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造成外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损害时,应负有国际上的责任。
9.各国应把宇宙航行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节。在他们如因意外事故、遇难、于外国领土或公海紧急降落时,各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救措施。紧急降落的宇宙航行员,应安全迅速地交还给登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