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是指二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或退伍军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展经营,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
经营方式。
合伙经营虽然可以起字号,依法核准登记,但没有法人资格,其本身也没有完整的组织形式和明确的分工,合散随便,具有自发性、简易性和松散性,合伙经营组织不具有
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征,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也不属于公有财产。因此,合伙经营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具有
贪污罪主体资格,他们在经营活动中非法占有合伙财物的,不能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是狭义的合伙经营方式,有一名广义的合伙人,他要负责公司日常的管理工作,而且还要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责,还有一名或多名狭义合伙人,他们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作,而且他们的义务仅限于投入一定的资金。
合伙人并不一定非要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者是其它一些合法的
经济实体(甚至可以是其它的合伙经营公司)。
1. 公司里的分工较仔细,合伙人可按自己的专长去选择适合的岗位。
2. 资本较独资经营多,因为资本来自多个合伙人。
1. 退股困难,因为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有这样一个规律,传播媒体公司一般不按照合伙经营的方式来进行组织。原因是相关的责任关系不同。因为要牵涉到大量的金钱,而且从理论上讲,任何一名合伙人都可以随意地使用那些钱,这样有时会使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股份公司就能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但是在那种方式下,书面文件会更多,而且通常情况下,每年要上交更多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