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调整合作社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内部组织和对外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合作社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内部组织和对外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广义合作社法和狭义合作社法。广义合作社法指规定于多种法律中的合作社规范,包括合作社法典、合作社单行法规及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的合作社规范的总称。狭义合作社法专指调整合作社关系的基本法,即合作社法典。
学界观点
学界对合作社法的性质认识不一,主要有以下观点:(1)合作社法着眼于经济制度的改善,旨在实现自动互助的新社会,属于社会法的一种。(2)合作社法具有复合性,作为民法或商法特别法的合作社法为团体立法而非个体立法,为社会经济立法而非纯社会或纯经济立法,非企业法。(3) 合作社法为行政法规。(4)合作社法是与公司法、企业法等平行的特种经营组织法,非企业性立法。
各国概况
自英国公布第一部合作社法——《勤勉节俭社团法》以来,合作社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
英国
英国合作社立法。英国是近现代合作社及合作社立法的发源地,其合作社立法采取法典制,即对各类合作事业综合立法。英国于1852年颁布《勤勉节俭社团法》后,于1862年经修正确认了合作社联合社;1871年修正认可了合作社可以经营金融业务;1874年修正使合作社可经营金库业务,嗣后又于1894年、1895年、1913年、1918年分别对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股金及合作社设立人等问题作出修订。
德国
德国合作社立法。德国是较早指定合作社法的国家之一。早期深受英国立法的影响,实行合作社法典制,将合作社法作为商法的特别法,合作社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商法。
法国
法国合作社立法。法国没有综合性合作社法典,但颁布了农业合作与信用合作社法,农业保险合作社法等专门性行业立法。
日本
日本合作社立法。二战以前日本仿德国合作社立法,二战以后为实施经济民主,根据同盟军的建议,将综合性的合作社法改成专业性的单行立法,先后于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和水产业协同组合法,1949年颁布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迄今均在实施。日本的合作社法基本上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
美国
美国合作社立法。美国于1922年制定了“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界定了合作社的含义,规定它不适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6年、1923年和1933年通过了三个《农业信用社法》,1926和1929年通过了《农产品合作销售法》,1936年通过《农村电气化法》。
中国
1949年以前的中国,国民政府曾于1934年3月1日颁布并于1935年实施《合作社法》,该法现仍在台湾地区实施。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合作社法规,主要有1935年《合作社法实施细则》,1940年的《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1945年的《组织合作工厂办法》,1946年的《设置合作农场办法》,等,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合作社法规范体系。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和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共6章36条,对合作社的性质、类型、目的、地位、优先权及基层合作社、多级合作联社和合作社登记等事项作了详尽的规定,是新中国合作社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文献,但该草案未能正式颁布实施。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多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大量涌现,国家又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合作组织的法规,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但这些法规所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社与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社尚有差异。随着我国合作社体制的改革和多种合作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合作社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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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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