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体法是指国际民商事纠纷中的准据法的选择依合同当事人明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由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可以说,合同自体法原则实际上是
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即肯定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地位,又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
合同自体法理论最早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Dicey,1835—1922)提出的,合同自体法理论(The proper law of contract theory)的创立,是英国对冲突法这门法律学科作出的最大贡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