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证据
法学术语
合法证据是“非法证据”的对称。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符合法律规范,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证据合法性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对合法证据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2、证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在我国,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用,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认识也有分歧。我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规定,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据此,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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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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