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原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合议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文规定合议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度。按照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除简易的一审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的审判一律实行合议制,依法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在行政诉讼中,一切案件均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合议原则,但以专门条款规定了合议制度,规定除在一审程序中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的审判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钽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参见“合议制”。
合议原则定义
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合议制作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审判合议制,是人民法院以集体审判的形式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某些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其他的案件均由审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也必须是单数。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织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也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实行合议原则,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徇私舞弊,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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