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委[2004]48号),设置吉林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调整
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承担。
(一)贯彻执行经营性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二)市政府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监缴的职责。
(三)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重大问题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情况;拟订全市企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市政府国资委所出资的市属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本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及纠纷调处的组织实施等职责。
(四)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全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市政府国资委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和统计信息网络。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全市财政税收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市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体制,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彩票管理制度、发行额度,监督彩票发行。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汇总年度全市预算和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及全市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全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并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六)拟定并监督执行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纠纷调处及仲裁。
(七)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贯彻和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监督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
(八)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市政府的国内外债务;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磋商及项目的评估、管理等业务。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制定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十一)监督各县(市)区的财政收支和市直各部门的财务活动;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犯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管理全市罚没工作。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干部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市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26日,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2023年6月19日,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