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心理学会
由吉林省心理学工作者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吉林省心理学会是由吉林省心理学工作者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经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于1960年8月10日在长春成立,其前身长春市心理学会成立于1953年。挂靠单位为东北师范大学,秘书处设在东北师范大学心理学系。
简介
学会现有理事63人,会员600余人,其中个人会员400余人。下设八个专业委员,分别为:普通心理实验心理学、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量、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科普心理学、理论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心理咨询等。省学会在吉林省九个地级市均设有地市分会,分别为:长春市心理学会、吉林市心理学会、四平市心理学会、延边市心理学会、通化市心理学会、白山市心理学会、辽源市心理学会、白城市心理学会、松原市心理学会等。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吉林省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JiLin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称JPS)。
第二条吉林省心理学会是吉林省心理学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吉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心理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本会接受吉林省科协和省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受吉林省科协和挂靠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心理学系的共同领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长春市人民大大街5268号东北师范大学心理学系。邮政编码13002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省内、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实验、考察和调查工作。
三、普及心理学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
四、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
五、开展对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学习班。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他心理学产品的鉴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职称以及同等或更高级职称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专业(或邻近学科)本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二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四年以上,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心理学知识的、从事与心理学相关的管理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应该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参与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全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者。理事人选应经其所在单位推荐产生,并报省科协审核同意。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拟提交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6 15:25
目录
概述
简介
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