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服装协会
吉林省社会组织
吉林省服装协会是1987年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装行业划归纺织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吉林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经过会议讨论,并一致同意后成立的协会。并就具体问题专题形成了[1987]第 45号会议纪要。
简介
于1987年7月22日,由吉林省编委正式下发了吉编事字[1987] 126号关于设立吉林省服装鞋帽协会的批复,同时列事业编8名。
1990年2月3日,为促进吉林省服装行业的发展、加强设计科研工作补充协会行业管理编制不足问题,吉林省编委又下发了吉编事字[1990] 10号关于设立吉林省服装鞋帽设计研究所的文件,同时列事业编制15名。同吉林省服装鞋帽协会是二块牌子、一个机构。
1995年3月28日,吉林省民政厅下发了吉民社[1987] 16号关于同意成立吉林省服装鞋帽协会的批复,正式注册了协会的社团身份。
2003年10月17日,为和中国服装协会及各地省服装协会统一名称,经过省民政厅吉民管 [2003]46号文件批准,同意吉林省服装鞋帽协会正式更名为吉林省服装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吉林省服装协会 。 英文名称:JilinProvincialNational Garment Association 缩写(JPN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从事服装鞋帽和相关服饰配件生产、科技、教育、流通以及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全省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振兴和发展吉林省服装行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各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业务上受省经济委员会指导,并受民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长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工作;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全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的建议,并协助政府贯彻实施。
(二)制订服装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搞好全行业各种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全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开展重要产品的质量认证,以及名牌产品、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设计师的推荐表彰工作。
(四)加强行业统计和加强行业经济研究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内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七)加强行业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与情报交流,编辑出版行业期刊。
(八)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各类专业培训。组织行业经营、生产、管理、技术的交流和咨询服务工作,举办省内外服装专业性博览会和展销会。
(九)加强与省外同行业组织及相应团体的联系与交往,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省内外生产与技术、贸易、科教与出版诸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参加国家专业会议等有关活动,接待省外来访团组。
(十)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服装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凡从事本行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协会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入会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凡从事本行业生产、管理、科技、教育、流通和对本行业的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凡对我省服装行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长期从事行业或本协会工作,成绩显著,深负众望的离退休领导、专家,经过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四)可向本会提出对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五)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方面资料可在本会出版物上优先发表;
(六)有提请本会保护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在协会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方面的问题的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名誉会员、个人会员只承担一、二、三项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办理退会:
(一)自行停业或转产;
(二)破产;
(三)被依法撤销;
(四)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经劝告拒不改正。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人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协会名誉顾问、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任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服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国家规定的年龄执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条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经济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吉林省服装协会
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标准的提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财政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精神,经本协会研究、结合当前服装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缴纳会费是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以支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缴纳会费的标准:
1、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2、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6000元。
4、会员单位暂时不缴纳会费。
三、缴纳会费的时间及方法:
各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单位应于当年1月份接到协会的缴费通知后,开始缴纳本年度会费。
2、会费的缴纳可以采取银行汇款,邮局邮寄,或现金方式进行。
3、协会收到会费后,即用挂号信方式将会费收据寄往缴费单位。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单位,在全省服装行业中给予通报。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给以免职,并取消会员资格,同时上报省经委和中国服装协会
此规定自2007年1月起执行,试行期2年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吉林省服装协会.中国爱艺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8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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