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协会
2010年5月27日成立于吉林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吉林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协会是由广大中小企业及知名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2010年5月27日正式成立。
建设宗旨
以“解决企业困难,服务企业需求”为己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协调政府和社会两种资源,促进实现政府引导、支持、服务于企业,企业健康成长、发展、贡献于社会的两个意图;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自尊、自爱、自强、自律为己任,维护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而努力。
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吉林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为吉林省行业性社会团体。由吉林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自愿组成,是经吉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 以“解决企业困难,服务企业需求”为己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协调政府和社会两种资源,促进实现政府引导、支持、服务于企业,企业健康成长、发展、贡献于社会的两个意图;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自尊、自爱、自强、自律为己任,维护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上级主管部门是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受吉林省社团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中小企业创业大厦(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199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业务是:
(一)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讲究职业道德,规范自身行为,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向会员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社会荣誉,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三)为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等提供服务。
(五)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企业家活动;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总结推广中小企业先进经验。
(七)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检等出版物。
(九)承办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工作,并与其他社会团体密切协作。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入会并承认协会章程;
(二)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协会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三)有权优先参加和享受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和本会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员标准;
(五)决议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和监督其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三)批准或确认新会员;
(四)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出席会议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十九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副会长、名誉副会长由发起单位推荐,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按本会章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不超过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提名,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1-2名副秘书长,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高级顾问、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质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任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室、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的职能是:
(一)研究协会发展战略;
(二)审定本会年度计划;
(三)研究决定提交审议的事项;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核准申请入会会员;
(七)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是独立社会团体,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应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查。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在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对资产财务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审核,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吉林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协会章程.吉林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11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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