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审计局前身为同安县审计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县委、县政府同委50号通知,于1984年8月1日设立的,级别为正科级;1997年5月1日随着同安撤县改区更名为厦门市同安区审计局,级别为正处级。
管辖区域
同安区
主要职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厦门市同安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全区的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根据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全区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工作近中期发展规划。
2、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与区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区级各部门(含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党和社会团体,下同)和直属单位(含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3)地税机关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以及税务经费的使用情况。
(4)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
(5)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7)国家和区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9)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会、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10) 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1) 组织对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