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态复仇是
原始社会中一种复仇的习俗。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受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伤害时,则对后者施以同样的伤害,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早期
奴隶制法律仍保留有这一习惯。如《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
自由民损坏他人的眼睛,则“应毁其眼”(第196条),若自由民折断自由民的骨头,也要折断其骨(第197条),击落同等自由民的牙齿,同样应“击落其齿”(第200条)。这种习俗一般在同等
社会地位的人之间施行。
执行同态复仇往往由
受害者近亲进行。在
阶级社会中,此习俗仍有留存,
古巴比伦《
汉谟拉比法典》和
古罗马《
十二铜表法》中均有反映。但只有在等级相同的人之间适用,有明显的
阶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