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共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具法》位居最后一篇,其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战国时期,
秦国商鞅变法中,
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
汉承秦制,
萧何作《
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
魏国在
汉律的基础上制定《
魏律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北齐律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
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
户律、礼律、兵律、刑律、
工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