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幔亭曾孙编辑的汇集南宋时期
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人判词的法学汇编。大体编纂于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年)。
内容简介
全书共分官吏门、赋役门、文事门、户婚门、人伦门、人品门、惩恶门等几大部分。书中绝大多数是当时司法官员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如户婚门中大多就是关于争业诉讼和立嗣诉讼的判词,而惩恶门则主要是对“古道惑众”、“操执伞柄”,“干预刑名”、“擅作威福”、“侵夺国利”以及其他破坏生产、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所做的判决。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盛时选在《后序》中讲到了该书书名的由来:“《吕刑》曰“明清于单辞’说,书谓明无一毫之蔽,清无一点之污,然后能察其情,民受祥刑,斯为哲人。《清明集》之作,义或肇于是乎!”
《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编撰时间,据陈智超的考证,大体可以确定为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年),其编辑者,已知是“幔亭曾孙”,但具体为何人,尚不清楚。编撰该书的目的,并非作为科举时文,也不单纯是为了表彰乡贤,而是想以此为样板,供其他官员在执法办案时有所借鉴,“庶几谳疑不谬”。
作品思想
该书虽为书判汇编,但书判出自“名公”之手,且以“清明”为价值取向,以务实为特点。
一、倡廉政。该书确立了为官从政的基本要求。为官应具备“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涖事以勤”(《谕州县官僚》)的政治素养,所谓“律己以廉”,即“力修冰蘖之规,各励玉雪之操,使士民起敬”,所谓“抚民以仁”,即“以哀矜侧怛为心,而以残忍掊克为戒”, “抚摩爱育”斯民也。所谓“存心以公”,即“以公心持公道,而不汩于私情,不挠于私请,庶几枉直适宜,而无冤抑不平之叹”。所谓“涖事以勤”,即“职思其忧,非休浣毋聚饮,非节序毋出游,朝夕孜孜,惟民事是力,庶几政平讼理,田里得安其生”。并以“崇风教,清狱讦,平赋役,禁苛扰”(《劝渝事件于后》)作为从政的主要内容,竭力“为民去十害,曰: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残酷用刑,招引告讦,重叠催税,科罚取财,纵吏下乡,低价买物”(《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以“仰答朝廷之恩,俯慰士民之望”。对官吏的职务犯罪,给予明确的处罚,以严肃政纪国法。
二、慎刑罚。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政治的成败、国家的存亡。因此,司法官吏应“审谨刑名、爱重民命”(《州官申状不谨》),秉公执法,“公事在官,是非有理,轻重有法,·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甑公法以徇人情”(《谕州县官僚》),依据天理国法,公正审断各类案件,宽慎用刑。对“以狱事为等闲”(《县析县官不留意狱事》)的县官,毒虐平人”(《禁约吏卒毒虐乎人》)的吏卒,都严行追究,为民除害。
三、重教化。作者一再重申:“当职务以教化为先,刑罚为后”。眭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教化的内容以儒家的伦理纲常为核心,宣扬孝顺父母,友爱兄弟,“若于父母则不孝,于兄弟则不友,是亦禽兽而已矣”;(《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倡导和睦乡邻,“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彼此皆受其利”(《乡邻之争劝以和睦》)反对大兴词讼,“且道打官司有甚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钱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两若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报,何时是了”。无故兴讼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对无故兴讼的不法之徒除杖责之外,“仍各人给判语一本,令将归家遍示邻里,亦兴教化之一端”(《乡邻之争劝以和睦》)。“听讼之际,尤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将教化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形式,以调解息讼。
四、强调法律适用。该书在处理争讼时,强调援引法律条文,;将各种法律规范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去解决各个具体的争讼案件。但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中,国家制定法规定得较为粗略,具体的变易规则,则由民间习惯、礼俗加以补充,因此,不管是严格适用法律,还是酌情变通适用法律,或者依习惯、礼俗断案,都要体现一定的法的精神和原则,以作为裁决争讼的客观标准。如田宅典卖后,原业主并未离业,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司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准法,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又准法:应交易田宅,并要离业,虽割零典买,亦不得自佃赁”(《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准确区分和阐明了买卖与抵当的法律适用的不同,判决合理合法,令人折服。
后世影响
该书有材料(案例),有结论(判辞或判决书),从不同角度再现了南宋的社会矛盾,为研究宋代,特别是南宋的社会史、经济史、法制史等等,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尤其是这些史料还大都具有第一手或接近第一手材料的性质,因而就显得更加重要。
版本信息
《名公书判清明集》流传的本子为日本静嘉堂所藏的宋刻本(景定二年, 1261),这是个只含“户婚门”、约六万余字的残本。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以上海图书馆所藏的明刻本为底本,宋刻本作补充,点校出版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 1987)。明刻本共十四卷,系明隆庆三年(1569)山东道监察御史盛时选刻本。
作者简介
全书共计收书判473篇(以一案作一篇),未注明作者名号的107篇,注明作者名号的367篇,作者共49人,其中事迹可考的19人。根据每人入选书判的数量多少依次对作者作一简介。
居第一位的是胡颖,共收书判75篇。胡颖,字叔献,号石壁,潭州人,绍定五年(1232年)登进士第,历官知平江府兼浙西提点刑狱,移湖南兼提举常平,为广东经略安抚使,移节广西,迁京湖总领财赋,咸淳间卒。书中所收其书判,多在湖南任上。
蔡杭,字仲节,号久轩,建阳人。本书收蔡杭书判72篇。绍定二年(1229年)进士,召试馆职,后任江东提点刑狱,移浙东,知隆兴府,官至参知政事。书中所收书判,为其任江东提刑时所作。
翁甫书判入选28篇。甫,宇景山,号浩堂,宝庆二年(1226年)进士,历任江西运使、太府少卿。
吴势卿书判共收25篇。势卿,字安道,号雨岩,建安人。淳佑元年(1240年)进士,知处州,浙西转运使。
书史有三人各收书判22篇,他们是:
刘克庄,字潜夫,号后村,莆田人。淳佑六年(1246年)赐同进士出身。所收书判大都为任浙东提刑时作。
范应龄,字旃叟,号西堂,丰城人。开禧元年(1205年)举进士。曾任抚州、蕲州通判,广西提刑。
吴革,号恕斋,庐山人。曾知临安府。
古籍级别
2020年10月30日,入选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