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稽核
稽核检查
后续稽核又称 “再次稽核”,金融稽核部门针对被稽核单位对上次稽核的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与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稽核检查。后续稽核同其他稽核方式的主要区别: 一是后续稽核的内容有特定的条件,即必须以上次稽核查出来需要处理的问题为内容,不能自由选择,任意增减;二是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即必须在上次稽核结论和处理意见所规定的整改,纠正期限后进行,一般在结论意见和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核单位三个月后进行。开展后续稽核的次数,要根据后续稽核内容的多少、难易及整改进度而定,可一次完成,也可多次完成。实施后续稽核,可由原稽核单位进行,也可由原稽核单位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被稽核单位的上级稽核部门实施,受托行单位必须将后续稽核结果报告委托稽核单位,由委托稽核单位签发后续稽核结论意见书。后续稽核可以巩固稽核成果,维护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严肃性,提高稽核监督的质量和权威。
特点介绍
首先,后续稽核的内容有着特定的条件。即必须以上次稽核查出来处理的问题为内容,不容自由选择,不容任意扩大、不容随意增加和删减;
其次,后续稽核的时间有着特定的要求。即必须在上次稽核结论和处理意见所规定的整改、纠正期限后进行,一般的结论意见和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核单位三个月后进行。
实施
开展后续稽核的次数,视后续稽核内容的多少、繁简、难易及整改的进度而定。实施后续稽核,可由稽核行实施,也可由稽核行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被稽核单位的上级行实施,受托行必须将后续稽核结果报告委托行,由委托行签发后续稽核结论意见书。
后续稽核可以巩固稽核成果,维护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严肃性,提高稽核监督的质量和权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6 09:55
目录
概述
特点介绍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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