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稽核又称 “再次稽核”,金融稽核部门针对被稽核单位对上次稽核的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与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稽核检查。后续稽核同其他稽核方式的主要区别: 一是后续稽核的内容有特定的条件,即必须以上次稽核查出来需要处理的问题为内容,不能自由选择,任意增减;二是有特定的时间要求,即必须在上次稽核结论和处理意见所规定的整改,纠正期限后进行,一般在结论意见和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核单位三个月后进行。开展后续稽核的次数,要根据后续稽核内容的多少、难易及整改进度而定,可一次完成,也可多次完成。实施后续稽核,可由原稽核单位进行,也可由原稽核单位委托当地
中国人民银行或被稽核单位的上级稽核部门实施,受托行单位必须将后续稽核结果报告委托稽核单位,由委托稽核单位签发后续稽核结论意见书。后续稽核可以巩固稽核成果,维护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严肃性,提高稽核监督的质量和权威。
开展后续稽核的次数,视后续稽核内容的多少、繁简、难易及整改的进度而定。实施后续稽核,可由稽核行实施,也可由稽核行委托当地
中国人民银行或被稽核单位的上级行实施,受托行必须将后续稽核结果报告委托行,由委托行签发后续稽核结论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