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亚臣,男,汉族,1960年3月生,黑龙江庆安人, 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人物履历
1996年02月至2000年09月,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生产长、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2000年09月至2000年10月,上海电机高等专科学校高级工程师;
2000年10月至2001年07月,上海重型机器厂副厂长;
2001年07月至2002年09月,上海重型机器厂厂长;
2002年09月至2004年06月,上海重型机器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2004年06月至2006年12月,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6年12月至2008年04月,上海电气重工集团总裁、党委副书记,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08年04月至2018年07月,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2018年07月至2020年04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20年05月,退休。
担任职务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4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吕亚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1年8月,经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吕亚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吕亚臣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思想蜕变腐化,纪法底线失守,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配备使用公务交通工具;隐瞒不报个人及家庭资产有关事项;通过经商办企业方式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借用服务对象的钱款,利用职权将本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报销;接受异性有偿陪侍;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增环节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是大搞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典型。
吕亚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重婚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吕亚臣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10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吕亚臣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牟利、重婚一案,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婚罪对吕亚臣作出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开庭审理
2022年1月7日9时45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吕亚臣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牟利、重婚一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亚臣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吕亚臣利用担任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经营业务中虚增交易环节,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137.07万余元;2003年至2020年,吕亚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2.12万余元;2018年,吕亚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指使下属公司负责人通过开展融资性虚假贸易,将人民币1567.6万余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挪用给相关公司使用;2007年至2016年,吕亚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大量盈利业务交由其妻弟杜某某控制的上海鹭兴物流有限公司承揽,上海鹭兴物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405.77万余元;此外,吕亚臣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据此,对被告人吕亚臣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吕亚臣及其辩护人针对行为定性、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发表了相应的意见。
庭审持续到16时15分。被告人家属等共计7人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2月1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吕亚臣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牟利、重婚一案,对吕亚臣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对吕亚臣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吕亚臣利用担任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经营业务中虚增交易环节,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137.0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3年至2020年,吕亚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652.12万余元。2018年,吕亚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指使下属公司负责人通过开展融资性虚假贸易,将1,567.6万余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挪用给相关公司使用。2007年至2016年,吕亚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大量盈利业务交由其妻弟杜某某控制的公司承揽,非法获利共计1,400余万元。吕亚臣还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吕亚臣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重婚罪。吕亚臣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吕亚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有退赔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