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福春,男,汉族,1963年1月生,天津市人。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9月参加工作。南开大学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市津南区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2.09—1986.11任天津静海师范学校团委副书记;
1986.11—1988.11任天津静海师范学校团委书记;
1988.11—1993.03任共青团天津静海县委副书记;
1993.03—1996.05任共青团天津静海县委书记;
1996.05—1998.01任共青团天津市委副书记;
1998.01—1999.06任共青团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青联主席;
1999.06—2002.03任共青团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青联主席,全国青联常委;
2002.03—2003.07任共青团天津市委书记、天津市青联主席,全国青联常委;
2003.07—2006.03任共青团天津市委书记,团中央常委,全国青联常委;
2006.03—2007.07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委副书记、汉沽区委书记。
2007.07—2009.12天津市委委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委副书记、汉沽区委书记。
2009.12—2013.09天津市委委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塘沽工委书记。
2013.09—2014.12天津市委委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4.12—2016 天津市委委员,天津市津南区委书记(2007年作为中央候补委员候选人列席十七大,中共十八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1月11日,据天津市纪委消息: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市委委员、津南区区委书记吕福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审查起诉
2016年8月18日,天津市津南区区委原书记吕福春(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依法双开
2016年9月1日,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纪委对天津市市委委员、津南区委原书记吕福春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吕福春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迷信活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出国之机公款旅游,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公款报销个人费用,长期违规占用公车;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职务晋升,送给他人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项目验收、办理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要、收受财物,涉嫌构成受贿犯罪。
吕福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市委常委会审议,呈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吕福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