吨位标志法
1963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大会通过的决议
吨位标志法是遮蔽甲板上和甲板间横舱壁上的“量吨开口”以及吨位井两舷的排水口都可以永久性封闭。
1963年10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大会通过的“海大48(Ⅲ)决议”——《关于处理遮蔽甲板和其他“开蔽”处所的建议案》,甲板间舱内装货处所可以有条件地免于计入总吨位;对于具有两层或两层以上全通甲板的船舶,核定大、小两组吨位,即一组大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及一组小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在船舶两舷勘划供选择大、小吨位的吨位标志。按照这个办法,原遮蔽甲板船上的所有量吨开口都可永久封闭,保持水密,这就解决了遮蔽甲板船量吨开口影响航行安全的问题,同时,当吨位标志线未淹没水中时,某些封闭处所可以不计入总吨位,因此又照顾了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吨位标志法不足之处是对世界各港口在如何使用大小两组吨位上无统一肯定的约束力,因此,在收费上许多国家的港口不管吨位标志是否没入水中,都一律按大吨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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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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