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璠(1926年5月-2004年7月8日),湖南省常德县(今
常德市鼎城区)人,法学家。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人物生平
1926年5月生于常德。
1944年在国立湖南大学外文系学习,1945年考入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法律系,1946年至1949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49年10月至1950年3月在北京政法学院学习。
1950年9月至1951年8月,在最高人民检察署工作。
1951年至1957年,在前苏联喀山大学法律系、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深造。
1957年7月,吴建璠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工作,致力于刑事诉讼法研究。
1980年至1985年,他出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为法学所的重建做出了重要贡献。
1980年11月至1981年11月,他参加了审判林彪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的准备工作,提出的许多意见为最高司法机关所采纳,受到了中央和各方面的好评。
1984年起,他受中央和全国人大的委托,积极热情地参加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建设工作。1985年7月至1990年4月,参加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1988年9月至1993年3月,参加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1993年7月至1997年7月,参加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工作;1998年5月至2000年1月,参加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2002年,受聘为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同年,受聘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2004年7月8日,吴建璠因病于北京逝世,享年78岁。
主要著作
著有《清代律学及其终结》、《新中国法制建设》、《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几个问题》等论著,参与编写《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香港新纪元》,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法制史分册》,译著有《
国家与法的理论》等。
撰写《关于唐律研究的几个问题》、《宋代的巡尉两司制》、《清代律学及其终结》等论文。
学术讲座
1997年5月6日,在
江泽民主持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五次法制讲座会上,他向包括5位
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内的中央领导作了《“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专题讲座,在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前夕,重点论述了“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的4个重点问题,即:“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及其法律化;基本法是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法律基础;实施香港基本法的若干问题;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维护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讲座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作了详尽而精当的法学阐述。江泽民等中央领导认真听取讲座后,还就有关问题向他进行了咨询。
社会任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1997年7月至2003年3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1988年至1993年,任全国政协第八届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