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勇,男,汉族,1967年9月生,浙江宁波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党校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2.09-1985.07 余姚师范学校学习;
1985.07-1988.12 浙江省鄞县姜山中学教师、校团委书记;
1988.12-1997.05 浙江省鄞县团委常委、副书记、书记;
1997.05-1998.04 浙江省鄞县鄞江镇党委书记(其间:1996.03-1998.02在
浙江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结业);
1998.04-2001.01 浙江省鄞县鄞江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其间:2000.03-2000.11在宁波市领导干部经济管理研究班学习,并赴美国培训);
2001.01-2002.02 浙江省鄞县副县长;
2002.02-2002.09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副区长;
2002.09-2002.10 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县长人选;
2002.10-2005.07 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2005.07-2010.02 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其间:2003.03-2006.01在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10.02-2010.04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主任(正厅长级)、象山县委书记;
2010.04-2012.01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主任(正厅长级);
2012.01-2012.02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主任(正厅长级)、党工委书记;
2012.02-2013.03 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2013.03-2014.02 浙江省舟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2014.02-2015.08 浙江省舟山市委副书记、市长,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2015.08-2016.01 浙江省舟山市委书记、市长,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筹)副主任(兼);
2016.01-2017.02 浙江省舟山市委书记,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浙江省海洋港口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兼);
2017.02-2017.06 浙江省温州市委书记;
2017.06-2018.05 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书记;
2018.05 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
党的十九大代表,浙江省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1年11月罢免)。
家庭成员
妻子:
梁雪琴,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8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周江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罢免代表
2021年11月2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萧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周江勇的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周江勇的代表资格终止。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罢免周江勇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周江勇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2年1月2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江勇丧失理想信念,背离“两个维护”,政治意识淡漠,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与资本勾连,支持资本无序扩张,搞迷信活动,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中搞形式主义,违规配备警卫人员、公务用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组织原则缺失,应私营企业主请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执法司法活动;毫无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转让、税收返还等方面谋利,伙同亲属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搞家族式腐败。
周江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周江勇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2月,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周江勇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2年4月,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江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周江勇利用担任浙江省鄞县副县长,象山县县长、县委书记,宁波市委常委、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党工委书记,舟山市市长、市委书记,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书记,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通报
2022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有: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3年至2021年,周江勇先后收受礼金共计56万元、3.6万美元以及价值18.3万余元的生肖纪念金币;先后数十次接受5名私营企业主在公司内部食堂等场所安排的宴请,并饮用高档酒水。周江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月,周江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审开庭
2023年4月27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受贿一案。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江勇利用担任浙江省鄞县副县长,象山县县长、县委书记,宁波市委常委、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党工委书记,舟山市市长、市委书记,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书记,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承揽、土地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3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周江勇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江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周江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7月25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江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周江勇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周江勇利用担任浙江省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象山县人民政府县长、象山县委书记,宁波市委常委、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党工委书记,舟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舟山市委书记,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书记,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承揽、土地获取、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82亿余元。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江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周江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周江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