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军,1978年11月参加工作,198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7月被开除党籍),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山东省政协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曾任
沾化县人民检察院副
检察长,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副处长、侦查监督处处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2006年03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分管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
2013年04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
2014年12月,任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2018年11月,任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正厅级)。
2021年01月,任山东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3年2月7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政协原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立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3年7月31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省政协原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立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立军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周立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立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受审
2023年11月1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政协原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立军受贿一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至2020年5月,被告人周立军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案件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65.1万元,构成受贿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周立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周立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开通报
2023年12月,山东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山东省政协原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周立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等问题。
周立军多次违规收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案件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2023年7月,周立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
2024年1月31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立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立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至2020年5月,被告人周立军利用担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案件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65.1万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立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周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