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税是苏联对应税商品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它于1930年9月苏联税制改革后实行。苏联理论界认为,周转税实质上不是税,只是把物质生产领域里国营企业所创造的一部分纯收入划拨给预算的一种方式,即利润上缴。周转税虽然采取价内税形式征收,但商品价格由国家计划规定,因而征税后不会像
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引起商品价格的提高。
周转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销售或采购商品的流转额,其中主要是轻工业和食品工业部门的产品。周转税的
纳税人是从事生产和销售商品的国营和合作社工业企业及生产联合组织,包括个别工业部门和加盟共和国商业部门所属的批发销售组织。
周转税在税制设计的政策选择上具有以下特点:课税对象选择收入全额;征收范围选择全部商品和
劳务;计税依据从价或从量,但主要实行从价课征;纳税环节选择产制、批发和零售多环节;税率形式选择按行业和产品设计差别税率。
从税收功能的角度看,周转税由于
税基大、纳税环节多,故而能以较低的税率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有利于实现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普遍征税,征收管理因而比较方便,稽征成本降低,在经济相对落后、管理基础比较差的国家或地区容易推行。从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角度看,周转税渗透到生产流通的整个过程中,能够弥补价格的缺陷,配合
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可以发挥差别税率对生产和消费的调节作用,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
(1)多环节全额征税的方式导致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使同样的产品仅仅是因为交易的环节不同而税负不同,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和专业分工合作。反过来也会逼迫纳税人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尽量扩大规模,减少流通环节,减少同其他企业的专业协作机会,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这又会影响国家
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2)从量法。按单位商品固定数额计征,即从量定额税率,主要适用于谷物、
石油制品、烤烟、瓦斯、火柴等。
(3)从价法。按流转额的百分比例计征,即从价比例税率,适用于未规定企业批发价格的产品,主要是地方工业企业、社会团体和合作社企业的产品。周转税在一些国家中实施,30年代,它是苏联国家预算收入的主要项目之一;在保加利亚、
古巴、波兰、
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称为企业周转税;匈牙利称为批发商业周转税;蒙古称为企业和供销周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