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全市关于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工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运行中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研究落实全市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负责工业园区相关工作。
(四)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提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和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国家、自治区重点行业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工业布局调整。负责工业领域的行业管理。依法履行全市盐业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指导工业绿色发展。拟订全市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自愿型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六)负责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相结合。参与有关国家、自治区和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行业的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
(七)组织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工作,组织拟订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自治区和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八)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指导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九)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十)落实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推进军民结合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煤炭行业管理、结构调整等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十二)负责煤矿建设、生产秩序及煤矿火区、采空区和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电力行业管理、电力多边交易等体制改革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监测分析电力行业运行情况。指导电力行业运行安全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电力系统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十四)负责全市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旗县区负责煤矿、电力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指导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培训工作。
(十五)承担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运行管理工作。
(十六)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网信办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市网信办牵头负责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2.与市大数据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工作。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
3.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全市煤炭行业管理、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市场秩序等工作。负责煤炭、电力、石油的生产运行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新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计划。承担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投资管理,拟定产业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推进全市能源重大装备推广应用。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统筹城市电网建设工作。
4.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财务、资产管理、督查督办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承担组织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指导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负责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改革相关工作。
(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年度考核及劳动工资福利等相关工作。
(四)经济运行科。承担全市工业运行日常监测和分析工作,发布预测预警信息,组织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承担工业运行中的煤电油运综合协调。
(五)投资规划科。组织拟订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工业经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和自治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需国家和自治区核准、备案以及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初审及推荐等事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产业政策综合协调工作。
(六)原材料工业科。承担化工、冶金、建材等的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原材料行业规范、标准及准入制度。协调稀土行业相关工作。负责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装备和消费品工业科。承担全市装备制造业和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消费品工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行业管理提出政策性建议。依托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智能制造发展,推进技术装备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承担全市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和传统工艺美术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八)节能与综合利用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自愿型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重大示范项目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指导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
(九)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科。拟订工业信息化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承担工业领域信息化及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电子认证工作。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承担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全市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产业发展。
(十)民爆科。承担全市民爆行业生产、销售环节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全市民爆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工作。
(十一)中小企业科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创业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小企业及非公有制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组织、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相关工作。
(十二)信访科。负责受理、接待、办理涉及原国有工业企业及原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承办上级信访机关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十三)科技电子科。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创新体系建设和完善。推动行业质量、标准化、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工业行业技术规范。管理、监测、推动电子制造行业生产和经营。
(十四)盐业管理科。拟订盐业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拟订全市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食盐生产、批发审核,依法履行盐业行业管理及行业监督职责。推动盐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十五)工业园区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园区设立、升级、扩区、调位等有关问题。指导重点园区建设,承担工业园区运行监测、考核评价等工作。
(十六)军民结合推进科。组织开展军民结合重大问题研究,配合有关方面推进相关体制改革。落实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开展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推广、相互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促进军民用标准统筹和衔接。协调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工作。
(十七)煤炭工业科。承担全市煤炭行业管理、结构调整等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负责煤炭行业统计分析、运行监测等工作。负责煤矿建设、生产秩序及煤矿火区、采空区和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煤炭产运需衔接,协调解决煤炭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煤炭行业科技创新成果及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推广应用。
(十八)电力科。承担全市电力行业管理、电力多边交易等体制改革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监测分析电力行业运行情况。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电力行业运行安全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电力系统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十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市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旗县区负责煤矿、电力等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指导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培训工作。
(二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承担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调度、预测预警、形势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和企业离休人员工作。
人员编制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编制为6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45名〈23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22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副科长发各1名〉。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9 21:55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