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教育工作的工作部门。
内设机构
党委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做好党务工作;搞好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负责做好群团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综合调研、机要保密、安全保卫、
文秘档案、督查、信息、信访等工作;组织研究教育事业发展战赂和规划;推进
教育体制改革,开展教育政策研究;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申报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考核、评优、奖惩、评选特级教师等工作;负责人才交流、人员调配、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负责干部统计工作。
财务科
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其他教育经费;研究制定教育经费筹措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基建和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内部的计划、规划、审计、统计分析等工作;指导学校后勤体制改革和中小学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等工作。
民族教育科
协调管理全市民族教育工作,编制民族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民族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族学校高中
毕业证书管理及验印工作,指导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基础教育科
负责全市基础教育、民族基础教育、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改革和德育工作;制订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规范教材管理;负责局属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中毕业证书管理及验印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和教科研工作;指导基础教育
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统筹管理全市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民族职业教育、中等及以下成人教育工作;负责职业、成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负责
毕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证书管理验证工作;指导全市中等专业学校的体制改革工作,统筹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
中等职业教育、中等及以下成人教育工作。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宏观指导全市
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组织各类学校
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活动;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教材建设和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和学生军训工作。
督导室
负责制订
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办法和综合评估标准,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各旗、县、区“
两基”的实施和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政策法规科
负责研究制订呼市教育法制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
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起草呼市教育局综合性教育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文件;指导全市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宏观指导全市教育综合治理工作,抓好各直属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师资培训与语言文字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制订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教学基本文件和评估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呼市地区汉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情况;指导教育系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组织推行《
汉语拼音方案》,指导
推广普通话工作。
团委
综合管理局属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组织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参加业余党校、团校、军校活动,积极培训团队干部、学生干部等。
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
行政监察工作;围绕上级纪检、监察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认真履行两种职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等。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中等、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民办基础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地方课程教材。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实施素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
(四)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地方教材和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统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职工教育、农民教育、社区教育、终身教育、老年教育等各类成人教育。
(五)统筹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拟订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六)负责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政策。监测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八)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学校统一战线和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与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干部。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教师招聘工作,指导全市教师岗位聘任管理。负责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各类中等、初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各类中等、初等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创业创新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及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后勤管理与改革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责分工。
1.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教育局承担教育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教育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2.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现任领导
局长:王文梅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东街市党政办公大楼116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