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校董委员会 (或称哈佛理事会 )
哈佛大学两个管理委员会中更基础的一个,另一个是监察委员会.。成立于1650年
1650年,在哈佛大学校长亨利·邓斯特的要求下,马萨诸塞州议会发布了章程,使之成为美洲现存最早的
公司。关于公司地位和特权的详细条款随后被写进了马萨诸塞联邦的章程中。尽管由哈佛大学校董委员会管理的机构都已归属与哈佛大学,但该法人的正式名称实际仍为“哈佛学院校董委员会”。
改校董会的本意是成为住校学生的辅导员,类似于牛剑
委员会。然而,从其成立之初就成为了熟悉的美国模式的理事会,即由成员组成的不干涉学校每日运作的外部实体,又会长组织定期开会,而会长通常由校长担任或由其委任。这个法人实体是永久存在,并在有委员空缺时委任新的委员加入。
近些年来,校董会除了会长以外还有其他六个委员。但2010年12月,官方宣布在经过一年的管理评测后,其将在很大范围内变更其现有的“组成,结构和和管辖事务”:委员将由7名增加至13名,并各司其职;几个新的下设委员会将努力维持与以全校为整体的统一性,特别是在长期规划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