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因其旧名设置,掌审理案件,品级从五品至七品不等。
光绪十年(1884年),
新疆建省后裁撤。
《清史稿·职官志》记载: “回部各官: ……哈资伯克:(掌平决诤讼。喀什噶尔1人,五品; 伊犁喀什噶尔1人,五品; 伊犁喀什噶尔属阿斯图阿尔图什、伯什克勒木、玉斯图阿尔图什、察拉根、阿尔瑚、罕爱里克,叶尔羌属哈尔哈里克、托果斯铅、坡斯坎木、和阗,伊里齐及所属哈拉哈什城、玉陇哈什村、策勒村、克里雅城、塔克弩喇村,阿克苏及所属赛里木,乌什、库车及所属沙雅尔,喀喇沙尔,库尔勒,布古尔,各1人,俱六品; 叶尔羌属色勒库尔1人,七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