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位于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全市并指导区、县(市)做好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和计划生育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和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拟订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承担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层级执法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承担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全市防烟草危害工作的组织协调。
(五)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负责指导管理中医药行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落实国家、省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中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
(七)负责组织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建设体系,推进区域内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整合及资源服务信息共享,配合开展云医疗建设和服务。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
(八)负责指导区、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对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九)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管理工作。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和制度,协调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负责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宣传、培训与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及指导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二)指导干部保健工作;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疫防病领导小组、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委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市长热线、机要、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外事、信访、保密、安全保卫、史志编撰、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委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建与完善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和应急专业队伍;指导和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配置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及大型医用装备;协调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组织实施并监管落实卫生经济各项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预决算、市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药品、耗材招标工作;提出卫生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医疗卫生收费;负责卫生计生财务人员、统计信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和计生事业统计信息工作。
(三)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法制处(卫生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负责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划;贯彻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卫生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监督和指导;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协调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立法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和评估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组织全市重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听证;组织指导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执法人员培训。
卫生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承担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推动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完成国家、省食品安全监测任务;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管理;承办市政府交办的食品安全职责相关事项。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市防疫防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拟订有关爱国卫生政策、法规,组织制定爱国卫生标准;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检查指导各区、县(市)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评比;依法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防治监督检查指导;制定并实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灾情、疫情的卫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城市、县(区、市)创建工作。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科技交流与宣传处
拟定并贯彻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医学、计划生育重点科技攻关、科技成果项目的管理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医药卫生计划生育新技术引进和应用、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医疗卫生单位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与转化;拟订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指导重点专科建设及学科带头人培养工作;负责所属医疗卫生计生研究机构的管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承担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卫生计划生育新闻发布;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卫生计划生育重大纪念日社会宣传;组织开展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性宣传活动;承担卫生计划生育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婴幼儿早期教育和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业务培训;负责人口学会工作。
(八)妇幼保健和家庭发展处
妇幼保健工作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对助产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机构、托幼机构、出生缺陷防治机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与技术指导。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和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工作;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家庭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发展规划;牵头组织早、非婚生育专项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组织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组织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居住、供养、养老、心理慰籍等帮扶救助活动;组织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惠民项目;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村(居)自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群众团体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协调落实城镇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
(九)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处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人口统计工作;负责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的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再生育审批工作;并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惠家工程”;指导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村(居)自治工作;组织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开展人口问题研究,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负责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国家、省有关流动人口法律法规和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规范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宣传维权活动;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专题调研;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培训。
(十)保健处
贯彻落实中央保健委员会及省委保健委员会有关干部保健工作的文件;制定干部保健工作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预防保健、康复保健、健康促进、健康教育和健康体检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中央、省、外地市和本市的重点保健对象、来访的外国元首、高级官员、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国际性、国家、省、市级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防病及重大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一)中医处
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工作的管理。指导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组织各级中医类考核、考试;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保护濒临消失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和名老中医技术传承。弘扬中医药文化,推广中医药科普知识;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保护和开发中药材资源;开展中医药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中医诊疗技术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管。
(十二)医政医管处(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护理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和服务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管理;拟订医院药事管理、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管理;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评价工作;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拟订城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参与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组织实施药品法典。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督导落实医改各项政策;督查落实市医改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负责组织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组织推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负责推进健全全民医保体系;负责组织医改考核与评价;组织医改监测报表;负责医改宣传;承担市医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及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和基本卫生保健规划、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及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组织实施农村及社区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农村及社区卫生队伍建设和卫生支农等工作;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开展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党群工作部
负责系统党委政治、思想、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方面的工作。制定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现任领导
张立岩: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刘 颖:党委委员、副主任
申海涛:副主任(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