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议会
哥伦比亚的立法机构
哥伦比亚实行总统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国民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享有较高的地位,拥有较大的独立性,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简史
哥伦比亚宪法第114条规定,国民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哥国民议会的前身是1811年新格拉纳达联合省的联邦议会和1819年安戈斯图拉国民议会。安戈斯图拉国民议会是根据西蒙·玻利瓦尔和弗朗西斯科·安东尼奥·萨亚(Francisco Antonio Zea)的思想而召开。1821年5月6日召开的库库塔(Cúcuta的音译,为哥北部一个省份)制宪会议,制定了哥伦比亚第一部宪法,规定国民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1823年11月第一届国民议会开始工作。
本届国会于2018年7月20日成立,任期4年,其中参议员108名,众议员172名。现任国会主席兼参议长埃内斯托·马西亚斯·托瓦尔(Ernesto MACÍAS Tovar)、众议长亚历杭德罗·卡洛斯·查孔·卡马戈(Alejandro Carlos CHACÓN Camargo)均于2018年7月就职,任期1年。
地位
哥伦比亚实行总统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国民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享有较高的地位,拥有较大的独立性。
国民议会负责选举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司法委员会下属的纪律法庭法官、国家审计长以及人民卫士。
宪法第174条规定,参议院受理众议院对共和国总统、内阁部长、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法官、宪法法院法官、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国家总检察长的指控案。宪法第175条规定,参议院在对上述官员的审理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公开受理指控时,被指控人事实上停职。
2.如指控涉及职务犯罪,或因行为不良而不称职者,参议院只能给予撤职、暂时或彻底剥夺政治权利的惩处;如果事实认定他应对其他罪行负责时,应由最高法院对其进行刑事审判。
3.若指控涉及刑事犯罪,则参议院仅宣布是否应予审理,若需继续审理,则应将被指控人移交最高法院处置。
4.参议院可将案件的审理委托给其内部一个代表机构,同时保留审判和最后判决的权力。最终判决应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出席议员作出,并在公开会议上予以宣布。
议员选举
宪法第132条规定,国民议会议员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哥伦比亚负责国会选举的机构为全国选举委员会。下次换届选举的时间为2010年3月。
国家各级行政官员必须停止公共行政职务一年后,才有资格当选两院议员。任何被法律处以劳役或监禁的公民都不能当选参、众两院议员,被判刑的政治犯不受此项限制。
宪法第172条规定,出生于哥伦比亚、享有公民权、年满30周岁的哥伦比亚人,有资格当选参议员。参议院议员102名,包括从全国范围内选出的100名参议院议员和全国印第安社团选出的2名参议员。参议院每届任期4年,每4年全部改选,可连选连任;宪法第177条规定,年满25岁、享有公民权的公民均有资格当选众议员。众议员每届任期4年,每4年全部改选,可连选连任。现有众议员166席。
宪法第176条规定,众议院的议员由各省选区和特别选区选举产生。每个省和圣菲波哥大特区各自成为一个选区,每个选区可选出2名众议员,在此基础上,凡超过25万人的省可增选1名众议员。另外,少数民族、政治少数派和侨居在国外的哥伦比亚人组成一个特别选区,可选出5名众议员。
哥伦比亚2006—2010年各党派参、众两院席位
职权
宪法第150条规定,国民议会负责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对行政部门进行政治监督。国民议会行使下列职能:
1.制宪职能:通过制宪会议修改宪法。
2.立法职能:制定、解释、修改和废除所有立法部门的法律和法规。
3.监督职能:敦促和传唤内阁和其他部门官员,了解被指控的国家高级官员的情况,对那些不负责任官员可采取不信任案和观察。
4.司法职能:对渎职的国家官员进行审判。
5.选举职能:选举共和国总审计长、国家总监察长、宪法法院大法官、最高司法委员会和纪律法庭的法官及人民保卫员。
6.公共检察职能:可以通过指控委员会调查有关问题,以口头或文字声明传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7.礼仪职能:出席接待外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仪式。
此外,议会授权总统在紧急状态时行使特殊权力,议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取消和改变这种权力。
参、众两院职权:
根据宪法第173条规定,参议院有如下职权:接受或不接受总统和副总统的辞职;审核政府提议的高级军官的晋升;批准总统出访;在总统出访期间,授权副总统行使总统职权;批准外国军队过境;授权政府向他国宣战;选举宪法法院法官;选举国家总监察长。
根据宪法第178条规定,众议院有如下职能:选举人民保卫员;审核共和国总审计长提交的关于预算总账目和国库总账目;在具有宪法或法律理由的情况下,向参议院指控共和国总统、各部部长、宪法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和国家总检察长;处理国家总检察长或个人提出的对上述官员的控告,根据总检察长或个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向参议院提起诉讼等。
组织机构
常设委员会
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设立7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和法令草案的第一轮辩论。参、众两院各委员会名称如下:
此外,参众两院还设有专门和特别委员会。
会议制度
会议类别
例行会议(ordinaria)、特别会议(extraordinaria)、专门会议(especial)、加时会议(permanente)、预定会议(rescrvada)
会期
2009年议会会期如下:3月16日为2008年至2009年度第二会期开始;6月20日为2008年至2009年度会期结束;7月20日为2009年至2010年度第一会期开始;12月16日2009年至2010年度第一会期结束。
法定出席人数
在不涉及表决的讨论中,至少该议院或者委员会成员的四分之一出席;
表决的法定出席人数又可分下列情况:该机构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三分之二及以上;四分之三及以上。
大多数
简单(Simple)大多数:所得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半数加一
绝对(Absoluta)大多数:所得票数达到该机构组成人员的半数加一
可靠(Calificada)大多数:所得票数达到投票人数或者全部成员数目的三分之二
特别(Especial)大多数:所得票数达到投票人或者全部成员数目的四分之三
表决方法
一般投票(ordinaria)、记名投票(nominal)和无记名投票(sccreta);
一般投票适用于宪法、法律或法规没有要求记名投票的情况;
记名投票:投票时,按照姓名音序排列的次序,当点到议员的名字时,议员回答“是”或者“否”。
无记名投票: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情况。比如涉及到选举时必须适用无记名投票。当投票人数与票数不符时,可以重新投票。
立法程序
议案种类:组织性议案(Orgánica)、章程性议案(Estaturaria)、预算议案、人权议案、国际条约议案。
如下部门有权向参众两院的秘书处提交议案草案:
1.国民议会的议员以个人或者党团名义提交;
2.政府通过其管辖的各部委;
3.宪法法院;
4.最高司法委员会;
5.最高法院;
6.行政法院;
7.国家选举委员会;
8.国家总监察长;
9.国家总审计长;
10.国家总检察长;
11.人民卫士。
此外,达到如下标准的可联名提交民意草案:
1.相应时期选民的5%
2.国家市政议员数目的30%
3.国民议会议员数目的30%
议案提出以后,应当首先在国民议会予以公布,之后在相应的委员会展开讨论。通常每一个议案必须要有一名或者几名提案人,相关委员会的领导班子有权指定提案人。第一轮辩论通过之后,提案退给提案人或该委员会的某一名成员,以便对其表述加以规范,为下一轮辩论作准备。
参众两院相应委员会的辩论通过之后,提交政府审批、签署。政府驳回议案有两种情况,若全盘否定,则退给全会;若部分否定,退给相应的委员会;通常政府驳回议案有违宪和不合时宜两种情况。若政府认定违宪,而委员会坚持其提案,则该议案将提交宪法委员会,由其在6天内作出仲裁。
议员制度
议员享有如下权利:
1.在议会会议上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2.参与常设委员会的权利
3.质询政府官员
4.按月领取薪水(议员月薪为21045628比索,约合1万美金,参议员在此基础上稍高)
议员义务如下:
1.出席会议。
2.遵守议会规章制度。
3.不得以权谋私。参众两院议员任职期间禁止个人与管理、经营和投资公共资金的、有私人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合同,或经营有关的业务;禁止议员担任各级分权部门或负责税收部门的董事会成员、公共和私人部门的职务。
4.申报个人财产。
党团
宪法规定,来自一个政党或者社会组织的议员组成一个党团。通常认为,党团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因为几个党团之间的辩论相较议员之间的辩论更加有效。党团还保证了公共部门参与到政策法律的产生过程,使执政者和公共机构的关系更加透明。
宪法同时规定,议员不是党的代表,而是国家公民的代表,议员的言论和表决权神圣不容侵犯。议员在辩论时,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他们仅对其所属的议院负责,也可发表反对所属政党的意见。
机构设置
参议院办事机构设置如下(共287人):
1.领导班子(Mesa directiva)
1.1议长办公室
1.1.1新闻及信息办公室
1.1.2礼宾办公室
1.2第一副议长办公室
1.3第二副议长办公室
2.总秘书处——秘书长
2.1副秘书长
2.2法律处
2.3文书处
2.4刻录处
2.5报务处
2.6宪法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
2.6.1第一委员会
2.6.2第二委员会
2.6.3第三委员会
2.6.4第四委员会
2.6.5第五委员会
2.6.6第六委员会
2.6.7第七委员会
2.6.8特别指导委员会
2.6.9道德及规范委员会
2.6.10人权及听证委员会
2.6.11国内、国际机构联络委员会
2.6.12跟踪分权进程及国土安排特别委员会
3.总务处
3.1法律处
3.2计划和制度处(División de Planeación y Sistemas)
3.3人力资源处
3.4财务和预算处
3.5福利及服务处
众议院办事机构设置如下(共209人):
1.领导班子
1.1议长办公室
1.2第一副议长办公室
1.3第二副议长办公室
1.4礼宾办公室
1.5信息及新闻办公室
1.6计划和制度办公室(Oficina de Plancación y Sistemas)
2.总秘书——秘书长
2.1副秘书长
2.1.1文书处
2.1.2刻录处
3.宪法委员会及常设委员会
3.1第一委员会
3.2第二委员会
3.3第三委员会
3.4第四委员会
3.5第五委员会
3.6第六委员会
3.7第七委员会
3.8调查和诉讼委员会 (Comisión de lnvestigación y Acusación)
3.9账务司法委员会(Comisión Legal de Cuentas)
3.9.1内部审计处(Unidad de Auditoria Interna)
3.10道德及规范委员会(Comisión de Etica y Estatuto del Congresista)
3.11人权及听证委员会(Comisión de D.D.H.H.y Audiencias)
3.12特别委员会
4.行政处
4.1人事处
4.1.1登记及控制处(Seccion de Registro y Control )
4.1.2社会福利及急诊处
4.2法律处
4.3财务及预算处
4.3.1支付处( Sección de Pagaduría)
4.4服务处
4.4.1供应处(Sección de Suministros)
对外交往
参众两院的二(外)委会是各自主管外事工作的机构。
参、众两院的对外交往费用均来自于各自的预算,个别情况下由邀请方或者主办方承担。每年接待的团组和人数没有规定,视工作情况和参众议长的工作风格而定。目前尚未同外国议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某国议会或国际会议若向议长发出访问和出席会议的邀请,须要经全会70%的票数通过,然后由主席和副主席来确定具体哪些人员出席;若议员应邀出国访问,且哥国会要承担一定费用时,也要通过上述步骤。若费用由对方承担,则不需要全会的授权,而只需要向议长致信说明情况,获得一个授权出国的决议即可。
参、众两院各自有自己的对外友好小组。参议院设有对外友好小组15个:中国、波兰、秘鲁、委内瑞拉、韩国、罗马尼亚、智利、巴拿马、以色列、西班牙、厄瓜多尔、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众议院设有7个:中国、秘鲁、拉美、波兰、巴勒斯坦、摩洛哥、俄国。
参考资料
哥伦比亚议会.中国人大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8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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