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凤珍,女,汉族,1967年8月生,
广东佛冈人,200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12月参加工作,宁波海洋学校水文气象专业毕业,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工程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人物履历
1983.12--1993.02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北海中心海洋站观测员(合同制工人)(其间:1986.09-1989.08 国家海洋局宁波海洋学校函授三年海洋水文气象专业学习)
1993.02--1997.07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西区北海中心站工作(1997.06聘干) (其间:1993.09-1997.01 广西成人高等教育学院大专业余财务会计专业学习)
1997.07--2000.08 聘为广西区南海分局北海中心站、广西海洋监察大队监察科副科长、科长
2000.08--2001.12 中国海监第九支队执法科科长
2001.12--2008.06 中国海监第九支队副支队长 (其间:2003.08-2005.12在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法律专业学习)
2008.06--2008.09 中国海监第九支队调研员、副支队长
2008.09—2016.03 广西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调研员、党委委员
2016.03--2019.02 广西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调研员、党组成员
2019.02--2022.12 广西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调研员、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审查调查
2022年8月,唐凤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北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2年12月,据廉洁北海消息,经北海市委批准,北海市纪委监委对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唐凤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唐凤珍丧失理想信念,罔顾党纪国法,毫无底线原则,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隐瞒不报持有个人普通护照和投资股票情况;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营利活动;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有土地资源长期闲置浪费;贪欲膨胀,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在土地领域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弃守职责使命,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唐凤珍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北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北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唐凤珍开除党籍处分;由北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通报批评
2023年4月,北海市纪委市监委通报唐凤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问题。2013年至2022年,唐凤珍多次收受私营企业主余某某等6人送给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折合共计74万余元。唐凤珍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终审宣判
经查,唐凤珍涉嫌受贿罪。2011年至2019年,唐凤珍利用担任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权竞拍、资金拨付、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1006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2011年至2012年,唐凤珍在担任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接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在北海市海城区A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预申请、项目竞拍等方面为王某某提供帮助,使得王某某获得A城中村改造项目及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至2019年,王某某为表示感谢以及继续谋取关照,送给唐凤珍共计693万余元。
2012年,唐凤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促成私营企业主谢某某出借5000万元与王某某合作开发海城区A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后,谢某某在出借款项不到两年时间内获利2000万元。2013年至2017年,谢某某为表示感谢以及谋取唐凤珍的关照,送给唐凤珍财物共计242万余元。
2013年,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为办理B土地使用权证书,通过王某某请托唐凤珍帮忙。唐凤珍接受王某某的转请托并与王某某商定,由王某某向严某某收取50万元,二人分赃。2013年11月,唐凤珍帮助乙公司获得B土地使用权证书。
涉嫌玩忽职守罪。2012年10月,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基于现实需要,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政府拨款1.6亿余元给甲公司,专款用于A城中村改造项目周边市政道路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逾期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12年11月,唐凤珍按照合同约定审批拨付了1.6亿余元给甲公司。该公司仅完成了相关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便将其余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唐凤珍对此疏于监管,后在知悉相关市政道路逾期未建设的情况下,要求王某某尽快补建,但轻信王某某“等甲公司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盈利后立即补建”的承诺(王某某确实拿出了部分周转资金用于A城中村改造项目小部分市政道路建设),未及时将上述情况上报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2018年,甲公司申请破产时仍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A城中村改造项目周边市政道路建设,也未支付违约金。经核算,因甲公司破产相关市政道路建设未能完成,最终造成1.24亿余元国家财政资金损失。
2023年10月23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唐凤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唐凤珍提出上诉。
2024年5月3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唐凤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