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隶属于商丘市人民政府,商丘市教育局是商丘市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
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国家
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研究制订全市教育改革的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发挥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四)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授权范围内的高等教育工作; 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
(六)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七)指导大中专
学校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的
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师工作。 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继续教育;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指导实施幼儿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招生计划;指导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十)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工作,大力促进科教兴农;负责“燎原”计划的实施工作。
(十一)指导教育社团工作。
(十二)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方案;负责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负责局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秘、保密、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卫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教育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综合协调学校治安工作。
(二)人事科(商丘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师范类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师范类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教育系统的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业务考核及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教育系统的表彰和奖励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发展规划科
拟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编制、上报、下达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制定学校布局规划,负责各类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拟定和管理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的制定和下达;管理市级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中小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四)财务科
参与拟定教育拨款、教育经费筹措的有关政策;统筹管理有关教育经费;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及直属单位(含所属学校)的财务监管工作,并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编制局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教育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国内外教育贷款、学生贷款和赠、援款;指导和推进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和后勤改革; 负责全市教师工资发放统计、分析工作。
(五)基础教育科
宏观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
文盲工作;具体负责市直学校基础教育工作;贯彻执行省颁中小学课程方案和中小学用书目录;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管理中小学德育工作及安全、劳动教育工作;指导幼儿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 负责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和高中毕业会考工作以及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市直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撤销和更名;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基础教育机构的工作。
统筹管理全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全市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各类职业高中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的审报、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推进全市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做好职业技术学院及有关院校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作。
(七)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拟定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学校组团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和艺术活动;指导学生的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综合法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教育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对外应诉工作。
(八)师资培训科
负责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对外应制订和实施中等及以下各类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的培训、培养规划;综合管理全市师范教育工作,指导和推动师范类教育教学改革以及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师范院校学生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奖惩及毕业生资料审查和毕业证书发放工作;负责各类学校教师的学历培训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普通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校长培训工作及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编制并组织继续教育各类培训班的用书目录、教材选定和教学研究工作。
(九)教育督导室
全面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制订的教育督导规章制度,既督学、又督政;重点组织对“两基”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
(十)语言文字办公室
负责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方案;负责普通话的推广和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
配合局党组负责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督促指导民主评议学校行风工作;协调有关科(室)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负责立案、查处、受理举报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转的案件;贯彻执行国家的审计法规、制度;配合局人事科、财务科开展局管领导干部离任前的审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局党组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安全稳定科
负责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市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和稳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学校安全工作;拟订维护学校稳定的对策和工作预案,及时反映和处理有关重大政治问题和突发事件;负责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
局领导
韩 涛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千里 市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
李铁山副局长
杨军党组成员、调研员
林允芳党组成员、副局长
洪 军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冯宇红党组成员、副局长(挂职)
范进才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向阳副局长
付廷中总督学
王千里副调研员
张 闻 市委教育工委专职委员
地址
神火大道
年度报告
2011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及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按照“在巩固中提高,在规范中完善,在实践中创新”的总体要求,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完善服务为重点,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大力推进了信息公开工作。
基本情况概述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教育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形成了党组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科室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政府信息公开深入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局长在会议上多次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全体干部严格执行市政府和教育厅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011年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任务分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解到机关科室,强化责任到科室、落实到个人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体系,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日常工作融为一体,整体同步推进。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健全的工作机制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完善的制度又是建立机制的前提。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上进行了制度上的规范。一是建立了公开信息审核制度,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保密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重点进行审核,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二是健全公开信息及时更新制度。我局建立了信息报送联络制度和双向通报制度,各科室分别明确了1名信息联络员,每日承担信息报送任务,每月底向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通报下个月的上网信息报送要点。局办公室及时反馈意见,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年汇总通报一次信息报送和发布情况。此外信息中心收到的上网信息须在半个工作日内发布,个别情况限当日内上网发布。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四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廉政建设考核目标,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并作为年度廉政建设考核依据之一,严格进行考核。
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我局结合教育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强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突出重点,主动公开
我局根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以教育局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在公开内容上,我局紧紧把握住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工作、关键环节,切实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关注、与群众利益最密切的重要事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一是公开热点工作的政策、执行进展情况。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的项目学校和经费,职教攻坚和职教实训基地项目,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教师等全部公开。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学生转学、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等办事程序及时公开。三是公开重大项目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涉及财政经费建设的专项工程和贷款项目。四是公开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渠道和查处结果。我局每年都通过媒体公布教育、招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方便群众投诉,并将查处结果定期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我局2011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85条。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8条,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类信息414条,其它类信息243条。
(二)创新形式,加强载体建设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我局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要规定、重点工作,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理意见等,适时、有序地开展新闻发布活动,积极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如校园安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等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信息,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引导舆论,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对于不良信息及时在主流媒体予以澄清。二是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我局有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发布、网页内容更新、网络信息安全维护。2011年我局对原有的机关门户网站进行了改版,建立了内容可随时更新的党政信息公开栏,并运用工作简报、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方便了群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三是拓展新的政务公开载体。通过在办公楼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和在行政服务大厅印发办事指南,将组织结构、机构及职责、服务事项、服务承诺、联系和投诉电话等逐一公示,为办事群众和部门提供了极大方便。每个办公室门口设置了干部职工公示牌,将干部职工工作状态(在岗、公出、休假等)进行动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我局主动公开的685条政府信息中,通过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260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的政府信息400条,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开的政府信息25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2011年,我局未接到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2011年,我局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发生。
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问题
2011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息公开质量亟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存在着公文类信息多,解读性信息少;静态性信息多,有分析、有情况、有建议的信息少的情况。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对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界定标准把握不是很准确,致使部分信息公开存在不全、不快、不新的现象。三是对于信息公开的基层检查和培训工作存在被动、滞后现象。
(二)改进措施
1、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我局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加强专业性强及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等文件配套解读材料编写工作,并探索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和电子政务工作的结合,切实做到“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
2、以服务群众为目的,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主题日活动,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门户网站建设,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加强行政服务大厅建设,强化进厅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3、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学习和检查考核工作,建立横向联系、纵向指导的沟通协调机制,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促进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高效运作,更好地为教育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
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年满15同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五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市、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第十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有关方面均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下列各项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