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中国社会主义国营商业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扩大社会主义商品流通、
提高社会服务效果和
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责任制为中心,实行责任、权限、利益相结合,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一项综合管理制度。它是1979年以来中国国营商业企业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
实行责任、权限、利益三结合,就是把国营商业企业对国家、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经营的好坏,权限的大小,同企业的
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在企业内部,则把职工的收入,同职工劳动的数量、质量、成果等联系起来。
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是指在积极收购、扩大销售、改善经营管理、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国营商业企业所增加的
经济收益,包括:①国家通过
税收或利润取得必要的、合理的部分;②国营商业企业本身通过税后利润或利润分成等形式得到的应有的部分;③职工通过提成工资、浮动工资、奖金等形式从
企业收入中分得的合理的应得部分。企业和职工所获得的利益,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不能挤占国家应得的
税收或利润。
中国各地商业部门实行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做法各有不同。其中,经营承包制是主要的形式。承包企业或承包小组(或个人)要同上级管理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承包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应有的权限和应得的
经济利益。承包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或定额管理制,把对上承包的责、权、利层层落实到班、组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