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劳动,是指从事
商业活动所支出的劳动,是在
商品流通领域起联系生产和消费的中介作用和提供
商业服务的劳动,是
社会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一方面,通过商业劳动把
商品卖出去,实现
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的价值,而实现价值与创造价值是一样必要的,都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通过自身劳动、使产品增值或直接创造服务价值。
是与
商品的
生产过程在
流通领域内继续有关的劳动,如在商品的运输、保管、分类、包装、及期他补充加工等方面支出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与
商品的
使用价值的形成和保存有关。这种劳动是
生产过程的追加,是被
流通形式掩盖起来的生产性劳动。它们参与
商品价值的创造,追加着
商品的
价值量。
是与
商品价值形式的转化有关的劳动,如商品的买卖、
商业企业的核算、
出纳、通讯和
企业管理等方面支出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与价值的计算和价值的实现有关。从劳动的内容来看,这类劳动“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产品”,为非生产性劳动。在
商业活动中,一般把这类劳动称为商业劳动。这种劳动与商业人员所附带的生产性劳动相区别,又称为纯商业劳动。它的作用,只是使
商品的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化的另一种形式,即由商品形式转化为
货币形态或由货币形态转化
商品形态。这种劳动是
社会再生产总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劳动。
马克思曾把纯商业劳动比喻为“燃烧劳动”。燃料不会自动发出热量来,而燃烧劳动则是燃烧过程中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样有价值的。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在经营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管理行为同亲友能扩大
企业的收入,转化为现实的价值,构成
商业利润的重要部分,应该说也是创造价值的。
总之,没有商业劳动,就没有
商业活动,
社会再生产过程就会中断。然而商业劳动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有创造价值的劳动,也有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既有提供有形
商品的劳动,也有提供
劳务或服务、生产“无形”产品的劳动。商业劳动既有属于
生产过程在
流通领域中的继续,又有其自身所进行的生产性劳动,它们都在不同程序上增大了
商品价值,除去补偿商业部门的追加费用外,是商业剩余劳动的转化,因而也形成了一部分
商业利润。由此可见,商业发展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由于商业的地位职能,决定了
商业利润的构成具有特殊性,商业利润是一种多元化的聚合体,来源是多方面的。根据
马克思所阐述的基本原理,
商业利润是产业利润的让渡和扣除。生产部门通过价格差额让渡给商业部门一部分
利润,是对商业为其实现价值的回报。但从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与时俱进的最新研究来看,
商业利润除了是一种
让渡利润之外,更重要的还表现为是一种商业劳动本身所创造的追加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