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相对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而言,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不限于商业银行,而是包括所有金融机构,其所募资金用途也较为广泛,而不仅限于补充附属资本。
(1)投资人所要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
次级债券,其发行人应符合《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
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 B级或者相当于 B 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及时、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平均权益收益率、
不良贷款率、呆
坏账拨备比率、
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和数据;
投资同一期单品种
信用级别在 A A级或者相当于 A 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者
次级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多少,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多少;
《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主要采用招投标、协议承销等国际通用的市场化方式。同时为了满足债券发行的多样化需求,发行人也可以定向向机构投资者发行金融债券。此外为防范市场风险,《管理办法》对承销人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要在承销协议中明确。
首先,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风险。如今,我国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现象非常严重,金融机构缺乏主动负债工具,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普遍较弱,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的经营主动性和风险承担能力。虽然发行次级债券为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提供了一条途径,但难以作为经常性大规模融资渠道。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作为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能有效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同时还可以成为主动负债工具,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占绝对比重的被动负债局面,化解金融风险。
其次,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拓宽
直接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产结构。如今,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缺乏,导致直接融资比重低,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中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和政府,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是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措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服务于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发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起到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的作用。
第三,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丰富市场信用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如今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具有国家信用的国债与准国家信用的
政策性金融债占有绝对比重,具有公司信用的债券所占比重很小,市场信用层次较少,债券品种单一。这使投资者缺乏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券市场的广度与深度。金融债券的发行将引入更多不同类型的发行主体,从而大大丰富市场信用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这有利于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组合,完善债券市场投资功能,并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