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是指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可分为
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命名的方式可以从商品功能、
商品形象、商品产地、商品的
象征意义等方面着手,一般以文字形式表示。
商品的
通用名称,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视机、计算机、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称只是指同
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例如:计算机这一通用名称是无法用来区别“
联想”公司生产的计算机与“长城”公司生产的计算机。
商品的特定名称,是指对特定商品的称呼,如:
加饭酒、
茅台酒、
21金维他、
两面针牙膏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可以注册成为商标。
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为公众所有,人人可以使用;而商标具有专用性、
专有性。
2、商品的
通用名称是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称是用来区别同种类商品的特定商品、
特定物;而商标虽然也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但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
显著性,不能作为
商标注册,因为它不仅不能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销售者,而且还会把本该属于公众使用的称呼变成特定人独占,造成不应有的垄断;
商品的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多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例如:
21金维他、
茅台酒、
两面针牙膏等,他们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称,又是商品的
注册商标。
如果商标尤其是
驰名商标(如:
阿司匹林、尼龙)的所有人对
商标使用不当、保护不当,有可能导致该商标自然转化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
通用名称,从而使商标失去显著性(可识别性),而此时,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对该标志的
独占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