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示
经营术语
商品标示是指企业经营者在商品陈列贩卖时,于商品本身、内外包装、说明书所为之表示,是为促消费资讯正确清楚标示,以维护企业经营者信誉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一般内容
各种商品,除裸装商品(主要为农副产品)以及其他不宜标示或无须标示的商品以外,都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标签、说明书、包装等对有关信息进行必要的表示。商品标示的内容包括法律规定应当标示的内容和经营者白行决定的内容。
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严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保证质量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监督检验的职权,保证合格证的签发过程中的客观、公正。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产品名称即产品通用的名字,产品名称应与产品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弄虚作假,生产厂厂名即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在主管登记机关(各级工商局)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企业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联营企业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企业的名称,而应使用自己的名称。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属企业的字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其所设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必须为生产企业自己的名称,不得伪造名称或冒用其他企业名称。
厂址,即生产企业所在的地址。商品标示的厂址应与生产企业的实际地址一致,经营者不得伪造或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198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是已经政府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并且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省、市、县、镇);产地名称的字体、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8mm,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字体大小的1/3,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使用带有产地名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以产地名称代表商品名称,由于“香槟”一词是法文的音译,不是酒的名称,而是原产地名称,因此,1989年国家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我国企事业单位、个体王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ne'或“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等)字样。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商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示或中文警示说明,
(6)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7)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标明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
(8)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标明产品标准代号。
自行决定
一般来说,对法律无强制性要求的内容,经营者都可以在商品或其包装或附属物中标示;但不得带有欺骗性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所做的商品标示具有明示担保性质,必须保证其产品质量与标示中的许诺一致。通常情况下,除了上述应该标示的内容外,经营者还可以标示以下内容:
(1)优质产品标志。国家优质产品奖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评选,对获奖商品颁发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的经营者可以对获奖产品使用优质产品标志。除此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产品评优办法,除国家优质产品以及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评选的优质产品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工业产品授予优质产品称号。名优产品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①名优产品标志只能由获得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或冒用名优产品称号;获奖企业不得转让优质产品标志。②获得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只能在获奖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而不得在本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上使用。③使用名优产品标志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如产品质量下降,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获奖标准的,应当收回其获得的证书和奖牌,并禁止其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2)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对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由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变员会发给认证证书,并准许在该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认证合格-获得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滥用、转让认证标志、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使用认证标志的经营者必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采用标准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售。
(3)专利标志,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获得专利的产品可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专利标志。专利标志只能由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人对获得专利的产品使用。但专利标志只是表明该产品为专利产品,并不是一种质量保证。专利产品是否达到较高的质量水平,主要看专利实施者,即从事该产品生产的企业的技术水平。实施专利的生产企业如果不具备较好的技术条件,同样可能生产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产品。
特殊要求
1987年国家标准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对包装食品标签做了详细的规定。包装食品是指包装在容器中的用于人类食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及天然食品。
1.食品包装及说明
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以错误的、可能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介绍食品;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及其他设计,使消费者将该食品或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食品标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的规定;所应用的语言、图形、符号及其他设计内容应符合通俗易懂、准确、科学的要求。
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标明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标签上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产品标准中对名称有规定的,应当使用规定的名称;产品标准中没有规定但在国家有关法律中有规定的,应使用有关法律中规定的名称。无上述规定的,应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使用奇特名称或创新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以上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名称。
(2)配料表。除单一原料食品外,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所有配料应按加入量从多到少依次排列。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必须按其原始配料从多到少一一列出;如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法规规定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重量的25%时,则不必将其原始配料列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列出。特殊需要的食品,如婴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必须按产品标准要求增加成分表。
(3)净含量及固型物重量。净含量指食品商品中除去包装部分的原食品量。液体食品使用体积标示、固态食品用重量标示、半固态或浆态食品用重量或体积标示。充填有液态介质的食品,除标明总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固型物重量。
(4)厂名。包装食品必须标明制造、包装、批发,进口、分装、出口或销售任意一个单位的准确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5)批号,每个容器或其标签上必须标明生产批号,并应采用压印或其他方法使之清晰持久。
(6)日期标志及贮藏要求。如没有另外规定,食品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并标明保存期和保质期。现在我国出售的许多食品,只有出厂期而无保存期,这是违反规定的。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或7天以内的食品,可不标保存或保存日期。此外,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应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7)食品食(使)用方法。包括包装开取方法、食用方法、烹调再制方法等,必要时可单独附加说明。
(8)质量等级。对产品标准中对质量等级已做规定的食品,应根据批验结果,按规定标明产品的等级。
(9)产品标准代号。
(10)商标。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必须保证法律或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内容不致在流通环节中模糊或脱落,保证消费者购买或食(使)用食品时醒目、易于辨认、识读。标签的内容应当清楚、简单、醒目,食品名称必须在整个标签上最为醒目。如果容器另有外包装,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标签的主要内容或使容器上的标签能透过外包装清晰易读,食品标签所用的文字应当规范,所用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年月日的表示应采用国际标准方法。此外,对罐头、饮料、酒、食糖、乳制品等10类食品标签国家还有专门的规定。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2.药品标签及说明书
为了保证消费者用药安全,根据法律的规定,药品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药物的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注册商标、品名、批准文号、主要成分含量(化学药品)、装量、主治、用法、用量、禁忌、厂名、批号、有效期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必须在其标签、说明书、瓶、盒、箱等包装物的明显位置上印刷规定标志。如标签面积过小,内容可以从简,由说明书详细介绍。
(2)药品再分装的标签,必须加注原批号、分装日期、分装单位和责任者。
(3)原料药标签的文字内容必须有品名、注册商标、批准文号、标准依据、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毛重和净重。
(4)药品标签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或外流。每批新印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留样存档,并注明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刷数量和验收入库日期。
(5)标签由车间派专人领取,限量发放,做好记录,实用数与发放数要核对无误,领发人均须签字。已印有批号的剩余标签,不得退回仓库,应指定专人及时销毁,做好记录,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字。
3.化妆品标签及说明书
日用化妆晶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商标、品名、生产许可证编号。(2)根据需要编写产品用途、特点、适用范围等。对某些有特殊需要的产品,应标明其不适用的范围。(3)必须标明生产日期。(4)对容易变质或含有药物成分等特殊产品,必须标明保质期限。(5)生产厂名称及厂址。(6)容量或重量。(7)香型。(8)主要原料成分,对于药类化妆品应标明主要药物成分、对皮肤有刺激的限量、使用原料及其含量。(9)根据需要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对某些具有新型包装的产品应标明打开包装的方法。(10)某些使用中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明注意事项及违反正确使用方法产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方法;对某些可能因误用而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产品,应提出警告。(11)产品的储存条件及方法。
4.消费品使用说明
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国家标准)的规定,消费晶使用说明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一般认别性内容,包括商标、品名、型号、等级、优质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制造单位、名称、地址。(2)性能说明,包括:产品特点,主要原材料及成分、性能数据,能耗、水耗,对环境影响,安全注意事项和警告,卫生,健康指标及其他情况。(3)储运说明,包括储存条件、运输条件等。(4)安放及组装说明,包括:安放和组装的方法,使用和维护的空间,属不适当安放的情形,安放组装的安全措施,废物处理措施。(5)使用方法说明,包括:打开包装的方法,使用方法及程序,使用注意事项,常见错误使用方法,可能发生的故障和处理办法等。(6)维修护理说明,包括:维护项目及要求,一般外行人能够做到的小维修和零件更换,维护时的正确操作及顺序,维护时的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周期、备件及线路图、装配图的识别方法。(7)售后服务说明,包括售后服务的联系办法及责任承担。
5.纺织品、服装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商标和制造单位;(2)型号;(3)规格;(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必要时应标明特殊辅料的成分;(5)产品特殊使用性能(包括阻燃性、防虫、防水、防缩等);(6)洗涤,包括:洗涤方法,洗涤剂的选择、脱水方法、熨烫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7)穿用或使用时的注意事项;(8)储藏条件和注意事项;(9)其他。
6.处理品标志
处理品是指质量达不到有关标准规定要求,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不能视为处理品。处理品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并且,要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
7.香烟标示
香烟经营者必须在其烟盒上标明注册商标、生产厂名称、焦油含量、烟型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对经营者来说具有免责的功能;做此标示后,消费者因吸烟而导致健康的损害,不得向经营者清求损害赔偿。
8.进口商品的标示
在我国销售的进口商品,凡与消费者有密切联系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标示或使用国际通用的标志。对国家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由商检部门加贴印有CCIB字样的黄色标志。根据1989年国家商检局公布的《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的目录》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冰箱、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和显像管等商品:对于这些商品,由商检部门在检测、审查后加贴黄色CCIB标志:加贴此标志后,该商品即被认定为质量合格,对消费者无安全危险,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否则,不准进口,不准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2 01:27
目录
概述
一般内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