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事务所是指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商标事务机构。商标事务所成立必须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商标的注册也有特定的流程以及必需的申请材料。
事务所简介
根据国家商标总局备案的合法代理机构,并且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商标事务机构称之为商标事务所,区别于专利事务所。
成立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3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5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并且在国家商标局网站可以查询到备案信息,备案的商标事务所公司可以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网站上查询到,例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商标代理栏目中,在代理机构名称输入“
南昌立信商标事务所”,就可以检索到南昌市立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里面包含了公司名称、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如果查询不到,就表明不存在,不是商标代理机构。
服务范围
商标事务 商标设计 商标监测 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法律事务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侵权诉讼 著名商标评定 驰名商标认定
品牌策划 品牌定位 品牌管理
品牌运营 品牌体系建设 特许经营体系建设
注册流程指南
简要介绍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
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
!狭义的
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商标申请所需程序
商标注册程序分为必经程序和特别程序。必经程序包括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四大程序。特别程序是指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而采用的补救程序,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三个程序。
商标申请流程
商标查询——委托代理机构制作申请文件,并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形式审查——约1至1个半月形式审查通过后国家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
实质审查——约18至24个月实质审查通过后国家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以国内企业名义申请
A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均可)复印件一份;
B
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则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C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及委托书各一份;
D 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以国内自然人名义申请
A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a.负责人的身份证;
b.营业执照。
B 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a.合伙人的身份证;
b.营业执照;
c.合伙协议。
C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a.签约人身份证;
b.承包合同。
D 其他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a.经营者的身份证;
b.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注: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
商标法律咨询、商标查询、风险评估、申请上报、信息监测等。
相关说明
A 因商标数据不断更新,而商标查询存在4个月左右的盲区,加上商标审查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商标代理组织会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尽可能地帮您降低注册风险。
B 注册、
未注册商标皆可打上“TM”标记,“TM”不受法律保护,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即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可在商标右上或右下角打上注册标记“R”。
C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须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撤销该初步审定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标争议是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其之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的—种法律行为。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
A 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B 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C 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D 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E 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F 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异议的申请需知
◆异议申请所需材料
A商标异议申请书;
B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D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E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的具体要求
A 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应提交一式两份;
B 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印,其他文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并相应的编码;
C 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必须填写清楚;
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D 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商标变更指南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
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商标变更的格式文件
A《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B《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C《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D《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A 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B 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C 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D 如果发现注册文件或者申请文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3、所需的申请材料
A 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
B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C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D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附注:
a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
b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
c 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
d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e 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F 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g 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4、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
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附注:
a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b 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C 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商标权的转让
◆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所需的申请材料
A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D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需知
A 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B 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C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D 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若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
A 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 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附注:
a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
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b 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 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C 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d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商标权的续展
简要介绍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所需申请材料
A《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B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D 注册证复印件
E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附注:
a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b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二份。
c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d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e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简介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A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B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C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D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E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许可备案的具体要求
A 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B 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
C 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b 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c 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D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a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b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c许可使用的期限。
d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e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许可备案的注意事项
A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B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C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D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其与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允许其许可第三方使用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上述合同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人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权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属于多重再许可的,许可人办理再许可备案时,应提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使用到本次许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E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F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