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是在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通过的
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并实施)规定: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5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应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所以,商标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一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之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不再举办“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
(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如果营业执照未载明详细经营范围,需同时提交公司经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一、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
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注册申请、
商标保护等商标事务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当事人即可自行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也可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并由该组织指定具体的商标代理人来办理。只有经过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才可接受委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个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