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隆法典
法学术语
《嘉隆法典》(Code of Gia Lon)为越南阮朝嘉隆王阮福映时期所制定和颁行的法典,故名。
简介
又称《皇越律例》(越南语:Hoàng Việt luật lệ)、《皇朝律例》(越南语::Hoàng triềuluật lệ)、《国朝律例》(越南语:Quốc triều luật lệ)。
背景介绍
阮福映建立阮朝后,就致力于安定民生与制度建设,学习中国的体制。为巩固封建专制制度和加强对人民的镇压,于1811年命掌中军平西大将军诚郡公阮文诚为总裁,撰定律例。阮文诚等稽考历朝令典,参照黎朝的《洪德律例》和中国的《大清律》(只是律文条目比《大清律例》少了38条,为398条),于1815年编成,由皇帝亲自“裁定”,作序颁行,并规定1815~1817年为该法典的试行期。
律典
全文凡22卷,398条,内有名例45条、吏律27条、户律66条、礼律26条、兵律58条、刑律 166条、工律10条。该法典取消了《洪德律例》中有关父母遗产由子女平分、承认夫妻双方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家庭制度、承认村社土地公有制度等反映越南固有社会制度的条文,几乎原封不动地仿照清朝法律。法典虽号称详备,但民法和工律都较简单,且主要是有关修建公共工程和堤防方面的立法。刑书部分规定严刻,尤其对叛逆罪,惩处极为残酷,且株连亲属,首犯及从犯凌迟处死,其亲属16岁以上的男子处斩,16岁以下的男子和妇女强迫为奴婢。刑罚十分残酷、野蛮,有凌迟、分尸、碎尸等,笞杖更为普遍。
在皇越律例律文中,虽然有禁止同姓婚的规定,在其注解中特别有虽然同姓但如果不属于源系也不禁止婚姻的规定,这一点与清律不同。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清律影响的阮律正是在中国的同姓不婚的问题上没有应和,而是在律的注解中表现出抵抗性。
在执行过程中,明命、绍治嗣德诸朝,对其内容均有所增补。
在沦为法属殖民地时期,法国殖民者总体上未改变越南的刑事法律制度,这一法典继续实施。直到1945年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语:Việt Nam Dan Chủ Cộng Hòa)成立为止。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8 21:08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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