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章程》是由四川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的高等学校章程。该章程于2014年12月31日核准发布。
制定过程
2012年7月,四川师范大学成立《四川师范大学章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5月6日,四川师范大学召开《四川师范大学章程》专家咨询会。
2014年8月29日,四川师范大学召开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第五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委会,研究讨论《四川师范大学章程》。
2014年9月11日,四川师范大学召开《四川师范大学章程》征求意见会。
2014年9月26日,四川师范大学举行《四川师范大学章程》征求意见会,征求在校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12月11日,四川省教育厅发布《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对四川农业大学等十二所高校章程核准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四川师范大学发布《关于对〈四川师范大学章程〉(核准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12月16日,《四川师范大学章程》经2014年度四川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核准公告
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四川师范大学章程》,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12月16日2014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
修正情况
2023年2月22日,经2022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53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教育厅核准,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四川师范大学印发《四川师范大学章程(修订版)》。
章程内容
序言
四川师范大学始于1946年创办的川北农工学院,1950年合并川北文学院组建川北大学,1952年合并川东教育学院(原乡村建设学院)、四川大学和华西大学的部分专业组建四川师范学院,1964年原成都大学数理化三系并入学校,1985年更名为四川师范大学,1999年原成都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并入学校。
学校扎根巴蜀大地办大学,服务治蜀兴川新战略,以“立足成都、服务四川、面向全国、关注世界,把学校建设成为在中国教育界有重要影响、在全球有一定知名度的师范大学;不断增强教职工的幸福感和成就感,不断提升在校学生和校友对川师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使学校成为全校师生和校友心中的精神家园”为愿景,以“学生中心、教师主体、引领社会”为办学理念,自觉担当“引领区域教师教育,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重大需求,传承创新中华文明”的责任与使命,致力于在教师教育领域,把学校建设成为“人民教育家诞生的摇篮、优秀校长成长的基地、优秀教育教学成果转化的平台、国家和四川省教育的高端智库”,不断强化教师教育特色和优势,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设和完善符合学校实际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四川师大”或“川师”,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ICN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学校现有狮子山校区、成龙校区和遂宁校区(乡村振兴学院)。狮子山校区(注册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成龙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遂宁校区(乡村振兴学院)地址: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科创西路88号。
第四条 学校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举办单位管理和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进行,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八条 举办单位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19101万元。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培养具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国家和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以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举办有文学、理学、工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农学、设计学(交叉学科)等十二个学科门类。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规划学科布局,加强学科交叉,培育新兴学科,促进学科协调发展。目标是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全日制是指学生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全日在学校学习,或者大部分时间从事学习的一种形式。学校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至6年。专升本学生的学制为2年,修业年限为2至4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修业年限可延长两年。研究生学历教育主要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系统专业知识,能开展科学研究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为3-5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3-7年。继续教育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主要对社会成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助力全民终身学习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四条 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可向为促进人类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治校和自主办学,设立法律顾问;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三)设置学校内部机构,确定工作职能;
(四)聘用和管理教职工;
(五)教育和管理学生、学员;
(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八)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九)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设立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
(十一)开展社会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协同发展;
(十二)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十三)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分配收益;
(十四)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人才培养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三)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和保障;
(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六)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七)传承人文和科学精神,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营造和谐校园;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校纪委和省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组织部(党校、党建办)、宣传部、统战部和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校务工作。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行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工会常务副主席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但不作为意见统计。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审定教师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四)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法律、法规、章程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事项需经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学院(所、中心)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对学位授权、学位管理工作进行审议、评定与决策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
(一)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及评估工作,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二)审定学校学位教育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相应职责;
(四)审定研究生导师评定及管理办法;
(五)审批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名单;
(六)审批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
(七)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八)作出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九)监督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及审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争议的事项;
(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需专题讨论的问题和相关事项;
(十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和上级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总人数为25—31人的单数,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以及校长提名的专家组成。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院(所)或一级学科单位选举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与授位相关的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其它事项表决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四十二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相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事项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办公室接受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申诉人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学院(所、中心)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门性学术组织,主要负责学校教学事务有关学术事项和其他工作,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十七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人数为7-13人的单数,其中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2,来自学院和教学一线的委员不少于1/2。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十八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为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秘书单位,分别负责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有关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的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工作组或专门学术组织,就具体事项协助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根据《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等工作,各学院(所、中心)负责做好推荐与配合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方案;
(二)负责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
(三)负责审定各级评审组评审通过的副高级、中级职称人选;
(四)协调和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等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25人,全体委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评审结果方为有效。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的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职称评审中的申诉和举报。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进行申诉或举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申诉或举报,负责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称评审中有关申诉、举报和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院依据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会召集。重大事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1/2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团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选举产生学校共青团的领导机构。
第六十六条 学院(所、中心)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的教学研究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所、中心)党委(党总支)负责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所、中心)设院长(所长、主任)1人,副院长(所长、主任)若干人。院长(所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院(所、中心)实行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七十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招收和培养留学生,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立并完善双专业、双学位等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按国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实施。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学校依法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七十三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材(含教辅资料)、教师教学资料的意识形态审核管理,成立学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贯彻党和国家有关高等院校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确定教材建设、编写和选用的规划;研究解决有关教材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教材审核委员会的工作,并审议教材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结果。
第七十五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提升。
第七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以及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为重点的学科体系。
第七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师范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科学研究紧紧围绕国家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学校实际,促进学科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科研创新体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大力弘扬“崇尚学术、发扬民主、追求卓越”为核心内涵的大学文化,着力构建对学问有敬畏之心、对学者有敬重之情、对学术活动有投入之愿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
第八十条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八十三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以国际化办学为导向,围绕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举办高等教育,引领基础教育,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举办校办企业,促进教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十六条 学校加强校地合作、深化校校合作、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八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等组成。
第八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和学习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符的奖励和荣誉;
(五)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一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第九十二条 学校关注教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其个人成长、能力提升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九十三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
第九十六条 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予以解决或处理。
第九十七条 教师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申诉程序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八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九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据学校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见习、实习、研习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六)自主开展符合学校规定的创新创业活动;
(七)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娱体育活动,参与社会服务;
(八)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九)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十)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并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十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入学后按照相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后享有保留入学资格、转学、转专业、升级、降(留)级、休学、复学等机会。其中,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入学报到后学籍注册前进行,转学、转专业需在大学第四学期结束前进行,一次性休学最长时间为1年,1年满后还需休学的需重新申请;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二)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服从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四)勤奋学习,自觉完成学业计划;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尊敬师长,尊重劳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学校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自我修养,自我净化,自我提高;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本科在校学生每学期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将要给予学业预警,预警学生将作警示、降级或退学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本科学生在修读年限内,发生学业、学术方面的违纪行为将视其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发展资金,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和各类发展基金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科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业财会人员,夯实财务基础。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严格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推行预算绩效管理一体化,强化绩效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原则,建立健全学校财经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大财会监督力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学校资金安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源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部门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在如下情况发生时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本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申请终止办学,须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办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终止办学后,应妥善安置学生,制订学生安置方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清算,制订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方案等。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终止办学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划转、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办学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校及其前身院校和并入院校就读过的博士生、硕士生、研究生班、本科生、专科生、成教生、进修生、各类培训班、短训班学员、各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学校及其前身院校和并入院校工作过的教师、职工(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四川师范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
(三)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职衔的人士;
(四)经学校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作为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校友会是学校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根本宗旨,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百二十五条 校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设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责,履行义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专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对做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四川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教育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三)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四)遵循褒扬原则,凡协助捐赠成功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筹资比例,学校给予相应形式的奖励。
第一百三十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分立、合并、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遵循服务大局、依法依纪、及时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学校信息公开事项应包括:重要决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情况、重要政务活动、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及其办理落实情况。
第一百三十五条 根据公开事项内容,视情况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新闻报道、文件登载(全文或摘要)、会议纪要、专题解读、评论文章、情况通报或其他方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须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须按上级和学校有关涉密文件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重德、博学、务实、尚美”。学校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治学精神,秉承“励志笃行、止于至善”的校风和“求真循理、慎思知明”的学风。
第一百三十八条 学校校标形状为近圆形,由中英文学校名称、校训和阿拉伯数字“1946”等元素构成。“1946”代表学校创建于1946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绿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标及毛体的“四川师范大学”字样。
第一百四十条 学校校色为狮山绿,象征学校蓬勃的生机和办学活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6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校网址是www.sicn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可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中任何一方提议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章程的修订应充分体现民主、公开原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三)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确保章程顺利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