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是根据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
吴靖平部长“我省是否具备成立民营文化企业协会条件,引导、管理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批示精神,在省文化厅直接指导和省民政厅大力支持下,由
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域上和美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分众传媒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峨眉电影发行放映院线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全省几十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社团组织。
协会简介
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是根据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吴靖平部长“我省是否具备成立民营文化企业协会条件,引导、管理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批示精神,在省文化厅直接指导和省民政厅大力支持下,由
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域上和美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分众传媒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峨眉电影发行放映院线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全省几十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社团组织。
协会接受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四川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领导
执行会长 夏 洪 四川省川联文化产业商会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余 刚 四川金盆地集团董事长
副会长 宋小梅 四川分众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 申书风 四川省峨眉电影发行放映院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赵锡峰 四川九寨沟旅游集团董事长
秘书长 赵仁贵 四川日报首席编辑、四川大学研究生导师
协会顾问
樊建川 建川博物馆馆长
张丽君 成都市武侯祠博物馆原馆长、成都市传统文化保护协会会长
杨家卷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监事长
林戈尔 四川省音乐学院院长、四川省曲艺术家协会主席
谭纪和 四川省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是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提供法律咨询,推动和促进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的健康发展。协助解决企业共同关心的发展问题,整合社会各种优良资源,搭建行业与市场的平台为会员企业服务,提升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的可持续科学发展。为全省民营文化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信息交流、对外合作、人员培训、行业维权等服务,促进我省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四川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调研和对外交流,围绕发展民营文化企业和实现文化强省建设目标,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
(二)开展自律活动,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协会会员权利;
(四)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民营文化企业项目调研、评估、推介等活动,推动民营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五)组织会员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文化产业信息服务和培训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一)在四川省内注册的民营文化企业;
(二)拥护本章程,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登记、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按规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交回会员证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会员注销。
会员一年未参加活动或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大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负责协会发展谋划和协会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二)检查、督促、指导会员协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只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下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