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环境保护厅挂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重大经济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拟定四川省环境保护规划。(二)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自然环境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意见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科技监测处、开发建设管理处、污染管理处、自然保护处、宣传教育处、国际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