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环境保护厅挂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重大经济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拟定四川省环境保护规划。(二)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自然环境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意见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
(四)指导协调解决省内各地方、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归口管理全省环境监理、排污收费和环保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起草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组织工作。
(七)组织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
(八)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信息工作;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九)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环境履约工作,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十)负责全省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
内设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科技监测处、开发建设管理处、污染管理处、自然保护处、宣传教育处、国际合作处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30 23:54
目录
概述
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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