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四川省境内学校
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从2009年启动,由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管理。
设立背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之路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中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类型和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量高素质高技能的专门人才,对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丰富了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结构,形成了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框架;顺应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
当前,四川省正在以“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为总体工作取向,全面推进“两个加快”,这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四川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整体较差,教学基本建设相对滞后,质量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亟待创新和突破,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实施“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对于加强高职院校基础能力和教学基本建设,创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施“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选择办学定位准确、制度环境良好、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辐射能力较强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重点支持。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继续抓好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的同时,重点建设10所左右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形成国家级、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梯队,进而引领和带动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提高水平,办出特色,协调发展,共同前进,走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之路,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支撑。
目标任务
实施“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要以改革为动力,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结合,工学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人民满意的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通过“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的实施,使示范院校在办学实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辐射能力等方面有明显提高,特别是在人才培养模式与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专兼结合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与我省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密切相关的重点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建设、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优质专业核心课程建设、特色教材和教学课件建设、共享型教学资源库和网络平台建设、办学特色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发挥示范院校的引领作用,推动示范院校与经济欠发达地区职业院校的对口支援,促进全省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具体任务
支持10所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使5万以上在校生直接受益,为社会提供各类培训20万人次;重点建成30个左右产业覆盖广、办学条件好、产学结合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特色专业群;培养和引进40名以上高素质“双师型”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聘请一批企业行业技术骨干与能工巧匠,使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建成200门左右成系列的优质专业核心课程、200种特色教材和教学课件,每个专业带动省内或行业内2个以上相关专业主干课程水平的提高,教学质量显著提升;围绕我省重点支持发展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和现代中药等7个优势产业,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等3个有潜力的产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研制并推广共享型教学资源库,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优质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供技术支撑;推动省级示范高职院校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与区域内中、高等职业院校的对口交流,引领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促进我省职业教育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建设内容
综合建设
要以增强学校综合实力为目标,全面提升示范院校科学发展的能力。在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上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努力提高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基本建设水平,改善教学和资源条件;在标准制订、人才培养培训、技术开发应用等领域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积极吸纳社会各方资金、物质与人力资源参与学校建设;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重点专业建设、“双师”结构与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进入改革发展的前列;在学生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培养、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就业指导与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针对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教学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应用性研究,为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省内外、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扩大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影响力。
专业建设
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全面带动各项教学基本建设。重点建设专业符合区域经济与行业、产业发展规划,适应区域经济与行业、产业发展的需求;建立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专业调整机制,形成以重点建设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重点建设专业群,提高重点建设专业(群)建设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突出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才;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以真实(企业)工作任务为载体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突破口,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造就一批基础理论扎实、教学实践能力突出的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制定“双师”素质教师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培养,以及专兼结合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措施与办法,聘请一批精通行业企业工作程序的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兼职;建设融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或车间,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提供有效途径,注重校内生产性实训与校外顶岗实习的有机衔接,确保学生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工作经历,加强对顶岗实习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创新顶岗实习与就业相结合的学习模式;与企业合作开发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的课程体系,改革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评价方式,建设体现岗位技能要求、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优质核心课程,规划建设具有高职特色的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针对职业岗位要求,强化就业能力培养,为实施“双证书”制度构建专业认证体系;对需求量大、覆盖面广的专业,校企、校校合作开发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主要内容包括专业教学目标、专业教学标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实验实训、教学指导、学习评价等要素,规范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开放教学资源环境,满足学生自主学习需要,为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终身学习搭建公共平台。
社会服务
要以服务社会为己任,积极开展面向行业企业和所在区域的社会服务工作。根据行业企业需要开展企业员工的职业培训,使企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视教师技术开发与服务能力的培养,与企业合作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引导教师主动融入企业和社区,在服务中提升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积极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对口支援与交流,主动为区域内职业院校培训师资,促进地区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院校名录
(备注:以上资料来源于四川省教育厅官网)
实施步骤
实施“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采取举办方(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下同)推荐、专家评审立项、年度绩效考核、检查验收的方式分年度、分步骤实施。
申报条件
推荐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有三届以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并在以下六个方面有明显优势:
建设环境——学校的发展规划得到了举办方的认可,学校的建设发展得到了举办方的政策支持并有充足的经费保证。
领导能力——学校领导班子办学理念先进,具有前瞻性战略思维、领导学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
综合水平——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定位科学合理,具备较好的师资、设备、设施、经费等条件,教学质量好,毕业生就业率高,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教育教学改革——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形成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目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明显。
专业建设——专业建设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在教师队伍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推行“双证书”制度、课程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社会服务——开放教学资源环境,主动为行业企业和所在区域提供应用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在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承担面向区域产业发展的社会培训,为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
具体安排
“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从2009年起开始实施,按年度分批推进,稳步发展。对入选示范院校实行经费一次确定、项目逐年考核、适时调整的做法。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院校,终止立项和支持。
2009年,制订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做好实施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2010年,启动第一批3所省级示范院校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2011年,继续进行第一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启动第二批4所省级示范院校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完成第一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的年度绩效考核。
2012年,继续进行第一批、第二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启动第三批3所省级示范院校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完成第一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的中期检查和第二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的年度绩效考核。
2013年,继续进行第二批、第三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完成第一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完成第二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的中期检查和第三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的年度绩效考核;
2014年,继续进行第三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完成第二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完成第三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的中期检查。
2015年,完成第三批省级示范院校项目建设的检查验收。
责任名确
实施“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是我省实施职教攻坚计划,加快建设职业教育改革综合实验区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举办方要予以高度重视,纳入规划,统筹管理,确保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举办方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实施“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以举办方投入为主,积极吸纳社会、企业资金,省财政进行引导和推动。省财政对入选院校安排一定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示范院校进行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和课程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各举办方要将示范院校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要加大对示范院校的投入力度,满足示范院校的教学实训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将建设计划所需的建设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提高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标准,确保在检查验收前,其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到我省同等类型普通本科院校上年度的平均水平;同时,要充分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二)完善政策措施,支持示范院校的改革试点工作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示范院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设置专业,适度扩大招生规模,鼓励进行招生改革与教学改革试点。要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力度,优先落实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政策。示范院校要广泛吸引企业和社会机构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建立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长效机制;有条件的示范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在示范院校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试点,加强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建设;鼓励示范院校与其他院校以及行业企业之间加强合作,统筹办学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扩大国内外、省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三)创新办学机制,优化示范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
引导示范院校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将职业岗位所需的专业核心能力和关键能力培养融入专业教学体系,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积极改革以课堂和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将理论知识学习、实践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三者有机结合,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根据区域和行业人才需求状况以及职业技术与职业岗位的特点,积极探索弹性学制和以学分制为主要内容的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创新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
管理条例
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人民满意、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省、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工作程序包括:推荐、预审、评审、公示、公布结果五个环节。
(一)推荐。由举办方(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下同)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申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推荐院校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通过论证的院校填写《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确定推荐院校名单,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财政厅。
(二)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资格审查标准,对申请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院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依据预审标准,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各申请院校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各校得票的高低,按照年度建设名额,遴选出参加评审(答辩)的院校名单。
(三)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遴选出的院校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申报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进行。
(四)公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申报院校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区域分布,确定立项建设院校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立项建设院校填报《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五条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根据已批准项目院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省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院校举办方根据省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和预算资金,组织项目院校修订《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落实《推荐书》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第六条项目院校举办方组织专家对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经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七条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应严格执行,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起草相关政策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对项目院校建设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项目院校举办方是所属院校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院校项目完成的阶段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十条项目院校法人代表是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计划的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院校举办方安排的建设专项资金、院校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行业、企业)投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下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统筹安排各种来源的专项资金,可优先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院校举办方的专项配套资金须与省专项资金同步足额拨付到项目院校,院校自筹资金也须按计划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项目院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作为项目院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院校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支出,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支出。
第十五条、建设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
(二)专业和课程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关课程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请专家所需经费。
(四)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用于支持基础性强、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共享程度高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平台开发、资源库建设以及项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设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项目院校建设相关的“对口支援”等非基本建设类费用支出。
(六)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教学基础设施、教学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的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院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专项资金当年结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337号)相应的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院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项目院校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立省级监督检查、举办方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监测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
(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负责检查和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院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和检查验收。
(二)项目院校举办方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与进度。
(三)项目院校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在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示范与辐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院校建设与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如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成绩突出的项目院校,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将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后实行,各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二年,由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地图信息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3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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