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工作部门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属于法定行政机关;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18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58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31项,其他行政行为共13项。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促进我省工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领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新型工业化战略,负责全省工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研究拟订全省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工业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工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定工业领域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西部大开发和老工业基地改造的有关政策意见;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
(四)负责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省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研究拟定全省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措施;指导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发展;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制定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医药、饮料、食品、黄金、盐业、包装等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参与制定电子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能源工业的产业政策;协调企业生产运行中涉及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问题。
(六)负责全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协调全省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技术改造投资中、长期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上报、审批、核准、确认和登记备案与监督;拟定并发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鼓励技术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对重点技改项目实施监督。
(七)负责全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工作;协调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所需的信贷资金;指导和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负责工业企业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综合协调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负责指导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研究拟订全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协调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
(九)综合分析市场动态和发展趋势,研究拟订工业企业拓展市场和产品促销政策,提高全省工业品市场占有率;研究制定工业领域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协调国际间、省际间、区域间工业经济交流、合作;研究拟定工业领域利用外资政策,提出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投向,指导工业企业扩大工业品自营出口;组织工业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和推动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合作与重组。
(十)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管理省药品储备;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十一)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负责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审核和设立后的监管工作;指导企业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统筹协调全省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及监管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省黄金局、省盐务局;联系工业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指导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和工业行业职业技术院校的工作。
(十三)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人事工作;指导经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
(共14项)
供电营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
四川省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十七条(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认定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2004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五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限额以下利用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法律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四川省外商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进口和经营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使用第二类化学品及对变质或过期化学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九条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初审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新建、扩改建生产化学品设施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开办农药企业初审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项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莱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31项:)
1、破坏电力设施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三十六条(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40号)
2、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3、违反规定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或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或在电线杆上架设电视接收线或悬挂广告牌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4、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所得、责令停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七条
5、违反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六十八条
6、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九条
7、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业、罚款、没收所得、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条
8、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伪造、转让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9、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
10、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
11、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12、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
13、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4、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不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或者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投入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15、用能单位拒绝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法监测;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强制提供服务或者扩大服务项目、以及提供虚假检验测试证明或者报告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16、机动车、船、农用机械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或报废更新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停用、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17、用能单位将生活用能计入生产用能或实行包费制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8、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19、违规生产监控化学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0、违规使用监控化学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1、违规经营监控化学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2、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3、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逾期不改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24、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25、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30天内)改正并没收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26、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27、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28、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29、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罚款、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30、被指定的进出口企业,不按程序办理手续,以虚假合同、政府保函骗取进出口批文,造成严重后果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停止申请6至12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31、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并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其他行政行为
(共13项)
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
法律依据:
《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国发〔1997〕2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十款(川办函〔2004〕127号)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附件(国办发〔2004〕62号)
3、申报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确认
法律依据: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4、需省核准和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5、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财税字〔1999〕290号)
6、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一)、(二)
7、已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报请国家发改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法律依据: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
8、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报请国家发改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法律依据: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9、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报请国家发改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0、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报请国家发改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1、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报请国家发改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2、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报请国家发改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3、制造假冒伪劣农药的,报请国家发改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4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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