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英文名称:ASSEMBLED BUIL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ICHUAN,缩写:ABIAS)原名为“四川省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是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于1991年12月在
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为响应国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号召,更好地发挥协会作用,引导和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履行相关程序后,2018年2月,“四川省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正式更名为“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英文名称:ASSEMBLED BUIL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ICHUAN,缩写:ABI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的社会组织。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是在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由从事装配式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与实践的投资商、开发商、经销商、咨询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计院、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和运营维护单位等全产业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倡导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动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服务政府及行业企业、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职责,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推广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参与有关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修订;
(二)探讨全省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及其宏观政策、理论研究,向省(市)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发展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倡导会员单位开发系列新型、节能、环保、可重复利用的装配式建筑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国内、省内装配式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做好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有关事项:
1.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现场核查能力评估等行业管理工作,帮助企业申报技术认证、科技创新等服务工作;
2.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议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幕墙结构的方案审查及质量安全的检查和专业技术认定等相关工作;
3.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省级工法的评审、指导企业工法编写培训工作,依法开展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评审、认定与推广工作;
(五)依法开展省内装配式建筑生产部品企业诚信评价工作,配合上级协会做好装配式建筑制造企业、铝门窗施工企业的各类奖项申报相关服务工作;
(六)组织开展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新技术成果的引进、推广和利用;
(七)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组织行业技术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
(八)开展人才培训工作;
(九)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评优评奖,产品推优等活动,树立行业品牌;
(十)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当依法登记,个人会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认可;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参加四川省工程评优评奖、信用评级及推荐上级协会工程评优评奖,参加行业产品推广和认证、企业等级评价认证;
(八)参加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及推荐全国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奖;
(九)有权向协会要求提供咨询、组织攻关、解决难题和人才培训;
(十)有权使用“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会员”名义和标志。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发展会员,宣传推广协会;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多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被除名的会员,协会将在有关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届期内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增补;
(三)决定本协会名誉会长的聘任;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咨询顾问的聘任;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决定协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层人事任免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其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协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履行协会章程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查阅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协会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协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协会内部风险防范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满足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秘书处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本会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六)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兼职人员的工作经费、员工的奖励,参考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由协会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7日第五届第九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