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战致残
军人或普通公民因执行作战任务受到的损伤
因战致残,指军人或普通公民因执行作战任务受伤造成肢体、器官或神经的缺损以及
生理功能障碍
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6级。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符合入伤残军人休养院条件者,可以入院休养;不符合入休养院条件者和虽符合入院条件但本人愿意回家休养者,可以回家安置。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由原征集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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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8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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