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是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一定的经济业务,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工商业户。固定业户是相对于其主管税务机关离开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地的经营活动具有临时性质。
2.固定业户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
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按6%的征收率征收一道增值税;待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后,仍然需要对其在外地的销售行为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