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者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这种情况称之为固定资产减值。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
减值准备,并
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
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
账面价值与
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
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较高者)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因此
计提减值基本思路是,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相比。如果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需要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果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则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是指
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
净额。账面价值不等于净值,
固定资产原价扣除
累计折旧后为净值,净值再扣除
减值准备后为
账面价值(净额)。账面余额是指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备抵的项目,如
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
可收回金额的确认采用了孰高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金、
短期投资跌价
准备金、长期投资
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
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
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准备金的支出不予扣除。故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支出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对转回的减值损失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作明确规定。根据
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既然计提
减值准备的支出不予扣除,转回的减值损失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我国在处置固定资产时,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全额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仍有
贷方余额。则作为“固定资产”账户的备抵项目,计算固定资产的
账面价值,确定清理
净损益,按税法该清理净损益需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