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财产
区别于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
固有财产是区别于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出处《信托法》第16条的规定。
性质
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的区别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区别主要在于受托人对这两部分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权能是分离的,根据信托文件(就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来说,信托文件主要由基金合同构成)的规定,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除遗嘱信托外,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旨在保护信托财产权益的独立的请求权。这就是说,对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分别享有独立的权利,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对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的所有权,完全由受托人独立享有,受托人是其固有财产的唯一的权利主体。
二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在内容上不同。
对信托财产,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以及基于这些权利或者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请求权。对固有财产,受托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以固有财产为内容的各项独立的请求权。
三是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受托人是由于承诺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从而取得对信托财产的各项权利的,所以,受托人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以履行自己的承诺为条件,也就是必须根据信托文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实现信托目的而管理信托财产。同时,为确保受托人依信托目的正确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受托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分别管理等义务。这些义务都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受托人承诺信托,意味着对保证这些法定义务的履行作出了承诺,所以又可以说,受托人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以保证履行若干法定义务为前提的。对于固有财产,受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支配、处置,受托人依法行使对其固有财产的权利是不受限制的。
四是财产收益的归属不同。
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为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固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则归属于受托人,为受托人所有。
五是所担保履行的债务不同。
信托财产仅为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担保,受托人固有财产则为受托人的债务的担保。应当注意的是,受托人可以其固有财产为信托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但绝对不允许以信托财产为受托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从以上主要区别可以看出,信托财产虽然在受托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下,但它与受托人固有财产有本质的区别,信托财产及其收益都不属于受托人所有,为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必须严格划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界限,禁止将信托财产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作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区别
基金募集设立后,虽然基金财产处于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之下,但是,基金财产并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始终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也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同一相对人有属于基金财产上的债权,同时负有属于其固有财产上的债务,都到了清偿期,二者不能抵销;如果允许二者抵销,与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不符,并且容易发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用信托财产清偿其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情况。
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一样,既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投资于基金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条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六条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二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03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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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