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事行为
日本天皇的职能
国事行为,是指日本天皇职能。但须有内阁的建议或承认。由于天皇没有国政的权能,作为国事行为,不是天皇独自判断,所以责任由内阁负责。在国事行为中,除礼仪方面以外,也包括解散众议院,召集议会等政治内容,但实质决定权不在天皇。同时天皇不能拒绝国事行为。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天皇的国事行为包括:(1)公布修改宪法、法律、政令及条约;(2)召集国会;(3)解散众议院;(4)公布举行国会议员大选;(5)任证国务大臣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官吏的任免;任免全权委任状及大使公使的国书;(6)任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及恢复权利;(7)授予荣誉称号;(8)认证批准书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9)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10)举行仪式。
日本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皇位继承: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日本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1)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2)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日本天皇摄政: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日本天皇的任命权:(1)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2)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7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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