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负责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和国债发行任务等,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
2015年1月2日,财政部发布消息表示,国库司与新一届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签订了国债承销主协议,这标志着2015年至2017年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顺利完成。此次国债承销团组建,是在取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新形势下,首次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国债承销团。共有61家金融机构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48家金融机构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经过公平竞争,形成了由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50家金融机构组成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38家金融机构组成的储蓄国债承销团。
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12月公布。其中提出,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储蓄国债、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